基本案情:
警方通报表示,2021年6月12日12时许,王某年(男,54岁)到朝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报案,称6月6日其和吴某蓉(女,85岁)在朝阳区某小区被他人殴打。经公安机关查实:6月6日19时许,张某与王某年、吴某蓉等人在某餐厅共同就餐,其间张某、王某年酒后发生口角。22时许,张某和其同事分别将吴某蓉、王某年送往位于朝阳区的某小区。22时40分许,张某和王某年再次发生口角,后在王某年住所单元楼道和电梯内,张某多次踢踹殴打王某年。期间,吴某蓉在劝阻过程中因被张某拉拽、碰撞,两次倒地。23时18分许,张某被同事劝开,王某年、吴某蓉上楼回家。后吴某蓉因身体不适拨打120,张某陪同吴某蓉前往医院诊治,王某年在家休息。
案发后吴某蓉一直住院治疗,无法进行复查及提供完整病历材料,须待其出院后提交相关病历材料并复检,才能进行正式伤情鉴定。7月5日,王某年到医院复诊,复诊结果经专家会商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是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一般来说,只有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就构成本罪。如果最终张某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针对王某年),还要看本案受害人之一的吴某蓉伤情是否由张某故意伤害造成。如果张某对前来劝架的吴某蓉没有伤害故意,而是过失导致吴某蓉受伤,则不应该将其造成吴某蓉伤害的行为评价为故意伤害。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一般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综合考虑被害人对冲突升级是否存在过错,嫌疑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以及是否采取积极行动弥补、挽回自己造成的损害等量刑情节,确定行为人最终的宣告刑。
当然,笔者注意到,张某是在就餐后,将吴某蓉、王某年送回住处时,与王某年再次发生争执的。这说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有一定的交情,考虑到王某年只是轻伤结果,这个案件具有刑事和解的基础与可能性。张某可以向被害人和侦查机关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争取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但同时,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打架斗殴的现象。斗殴造成对方骨折、牙齿脱落等轻伤程度的也不在少数。那么对这些行为人是否都可以进行刑事追诉呢?这就要我们对故意伤害和相互斗殴的行为进行区分。拿本案来说,公安机关应该及时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询问当事人和案件证人,尽量还原案件事实。从案发起因、各方对冲突升级是否具有过错、行为方式是否过激等客观情节综合判断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如果最终认定为互殴行为,笔者认为不应该对张某判处故意伤害罪。因为对《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的时候,一定要以法益为指导。实践中存在很多行为,从表面上看是符合刑法表述的,但从实质上分析却并不属于犯罪行为。法益保护原则要求我们将表面符合刑法表述,但不侵犯法益的行为排除在犯罪的范围之外。例如,互殴导致对方或双方轻伤的行为,本质上讲可以当成法益主体放弃了自己可以自由处置的法益(轻伤结果),因此也就不能将侵害该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双方互有过错,一般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双方进行治安处罚,同时也不排除双方单位对各方采取一些内部处分措施。
最后,笔者发现网络上有不少针对本次案件“案件起因”及“案情细节”的流言。但笔者通过央视新闻、BTV北京、警方通报等途径发现,以上流言均非来自官方报道。就在前两天还有人为“引流”,故意制造谣言,诽谤某赴美上市公司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因此,笔者不得不在此提醒大家仔细甄别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在信息网络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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