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致残生活补助费怎么算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在医疗事故纠纷的赔偿中,残疾生活补助费是所有赔偿项目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赔偿数额最多的项目。由于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致残的,今后的劳动能力将全部或者部分的丧失,生活经济来源没有保障因此,法规规定了相关较长的赔偿计算年限。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年老寿命的差异。对致残患者的年龄做了划分。基本上是呈现为随年龄递减的过程。

在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起算时间上,规定为“自定残之月起”。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到定残之日的这一段时间是不计算在给付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这样的规定是相当不够人性化的。

二、医疗事故残疾用具辅助器具费怎么算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因患者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本条法规的规定,是收到批评和争议最大的地方。因为按照该法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普及型”的,在现在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人们的“普通需要”了!以“义肢”为例:现在临床上普遍使用的是“电动机械型”的,也就是可以根据上位肌肉电信号,操纵远端义肢进行抓、握、拿等简单动作的“机械臂”;而“普及型”的义肢,仅仅就是一个有肤色的,硬橡胶、塑料的假肢,没有任何功能。这样的“义肢”,在现在基本上属于“淘汰产品”,根本没有使用价值。如果患者由于受到医疗事故的伤害,使用这样的残疾辅助用具,他们怎么能够接受的了呢!

从我们国家对于国民人身权利的保障程度来看,属于对公民的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因此,当患者出现需要社会赔偿或者保障的社会,往往只能够给予“最基本和最低”的保障水平。完全满足人们的需要和人性化的保障在当今的社会还有很多工作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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