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甲以承包公路工程为由,对乙许下高额利息,向乙借款30多万元,全部挥霍一空。后法院以甲构成诈骗罪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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