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法院给老赖用尽执行措施

(一)申请查封(含预查封)

一般对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类就要采取查封措施,如土地、房屋等。

对标的物有证的查控措施就叫查封,对标的物未办证的查控就叫预查封(待办好证后转为查封)。

(二)申请冻结

对股权、收益、存款账户、应收(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等采取的措施。

(三)申请扣押

主要对动产采取的措施,如车辆、产品、原材料等。

(四)申请划拨

对存款、工资、分红等实际已存在于金融机构的款项而采取的措施。

(五)申请扣留(限制支取)收入

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分配款、执行款、工资、分红、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采取的预先控制措施。

(六)申请提取收入

对上述已存在于协助执行人处的款项收入,可申请法院提取,要求负有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划拨该等款项。

(七)申请强制交付

在追收不良债权案件中较少见,有时是强制交付由第三人保管的属于老赖的财物或票证。

(八)申请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可以适用于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涂除租赁或占用纠纷等案件,也适用于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要求使用人(占用人)腾出房屋(土地)。

(九)申请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股权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债权人或者买受人应申请法院向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发出执行裁定,及时办理。

(十)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如拆除违章建筑,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等。

(十一)申请评估、拍卖、变卖

对法院已查控的财产进行处置变现。

(十二)申请参与分配

对老赖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另案中有执行款时可申请参与分配。

(十三)申请代位执行

对老赖怠于行使其债权的,可申请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次老赖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

如次老赖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且该债务未经裁决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诉讼;如债务已经生效裁决,次老赖的异议无效,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代位执行(备注:如果老赖尚未申请执行的,需申请法院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执行,否则直接强制代位执行或申请并案执行)。

(十四)申请冻结未到期(或待决)债权

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次债务人不得对老赖清偿(含和解),而债务人不能处分该债权(转让、放弃、和解),履行期届满时向法院提存,如工程款、租金,或正在诉讼中的其他债权等。

(十五)申请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老赖出现分立、合并、承包、挂靠、更名等情形,或老赖出现失踪、继承等情形,老赖的债务用于家庭开支可追加配偶(家庭成员)为老赖,债务转移,老赖的上级或关联人无偿接收、调拨老赖的财产等情形,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不依法清算等,老赖不具有法人资格(如个体户、合伙企业)等,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

(十六)申请申报财产

申请法院责令老赖主动申报财产,申报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资产清册、债务清册、应收账款凭证、企业注册资金到位资料、工商年审报表、纳税报表以及财务帐册等资料。

(十七)申请调查财产情况

申请法院对老赖进行“五查”,主要是工商、国土、银行、车辆、证券等情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及各个部门的联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院就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快速地掌握及控制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

(十八)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调查账户流水:如果有证据反映老赖的某一账户经常有大量资金进出,或怀疑老赖的款项主要经过该账户进出的,或怀疑老赖收款后将某笔款项转移,可申请法院发函给银行提取该账户的流水,查明款项进出及去向,找出关联企业,如属规避执行的,可申请追加执行主体或采取相应措施(撤销权、代位权、追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还有申请法院向有关国资办、改制办等机构调查取证改制企业(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十九)申请法院搜查令

对老赖仍在正常经营,有健全财务账册的,可申请法院出具搜查令,强行搜查被执行人的办公或经营地,强制交出相关财物(甚至开凿老赖的保险柜)。

(二十)申请司法审计

对老赖仍在正常经营,有证据反映近期仍有大额收入或老赖对某笔大额收入拒绝说明去向的,可申请审计(但申请时需表明申请人愿意垫付审计费用)。

(二十一)申请悬赏

最高院及各地法院都有类似规定,但似乎没有什么执行,但肯定了措施的合法性,建议可以多加研究采用。如果老赖有“仇家”,有时候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十二)申请限制高消费

这是常规措施,凡是执行案件都可以申请法院限制老赖进行高消费(高消费的标准有些省法院有界定)。

(二十三)申请限制出境

如果老赖有涉外因素,或有证据反映老赖有业务涉外,可申请法院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但法院对此类申请审查较严格,且期限只有三个月,期限届满后又要当事人申请,很麻烦。

(二十四)申请列入失信人名单

这是常规措施,凡是执行案件都可以申请法院将老赖列入失信人名单,随着互联网发展及各个部门的协调性加强,失信人名单将会列入当地征信系统之中。

(二十五)申请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申请人需垫付相关费用。

(二十六)申请财产调查令

部分法院可以出具《调查令》给律师到相关单位调查财产或取得相关资料文件,律师要用好这一便利。

(二十七)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执行

对逾期未执结案件,申请上级法院进行监督,限制执结或更换执行法院。

(二十八)申请司法拘留

对老赖确有收入但又拒不申报财产,或正在恶意处分、转移财产,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的行为的,可申请法院采取拘留措施。

(二十九)申请对被执行人或相关单位(个人)罚款

对拒不申报财产、妨碍法院执行,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的行为、拒不协助执行等当事人或老赖的相关负责人,可申请采取这项措施。

(三十)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这是民诉法规定的一项当事人的权利,是对被执行人藐视生效裁决的制裁。

二、善于利用衍生诉讼追加承责主体

不放过漏网之鱼

(一)代位权诉讼

老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在执行程序中由法院向老赖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该债务人抗辩的,可由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执行工作》(试行)有相应规定。

例如老赖卖房后将售房款马上划付给第三方,或委托第三方代收售房款,如果证明不了收款方是其关联人,可以对该第三方提起代位权诉讼。

当然,也有律师提出:如果该第三方提出证据,证明其已向老赖返还了该售房款,或者该售房款是老赖用于归还欠其债务的,或者主张代位权所指向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则代位权诉讼就会无功而返。如此,就需要债权人有举一反三的悟性了(另解)。

(二)撤销权诉讼

对老赖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豁免债务),对物品高买低卖的,债权人可对老赖及第三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追回被处分的财产。

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一个五年的除斥期;超过后可能要调整诉讼思路改为主张债务人的行为无效(诉讼时效改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

例如老赖将房屋卖给了关联人,债权人估计其没有走账或低价转让的,可以考虑提起撤销权诉讼。

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了恶意抵押可以撤销,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三)主张恶意行为或恶意合同无效的诉讼

对老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处分、隐匿财产,赠与,虚假抵(质)押等,债权人可提起确认无效之诉,要求侵吞人向老赖返还财产,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法院查控该等财产。

最高院去年有一个指导案例,是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认为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例如老赖卖房给了关联人,债权人估计其没有走账或低价转让的,可以提起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诉讼;如果将房卖给了非关联人,但售房款马上划付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代收,如果能够证明收款方是其关联人,可以对老赖及收款方提起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诉讼。

主张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诉讼,也可以避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五年除斥期的限制。

(四)追究股东或开办人或高管责任的诉讼(主要有16种情形)

追究股东、开办人、或实际控制人或高管等的损害责任(公司未成立,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实物出资未过户;清算未通知和公告,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未按时清算,怠于清算致无法清算,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虚假清算骗取注销,注销时承诺承担债务,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过错,公司撤销注销歇业后无偿接受公司财产;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

最高院有一个关于强制清算的司法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释三等;微信上有一篇不错的短文《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若干情形》,大家可以参考,部分法院认为追究股东责任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追究法人人格混同责任的诉讼

主要依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要追究法人人格混同责任,须证明两家公司有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情形,之后追究老赖的股东或开办单位的责任,此类案件的难度不少,很考验债权人的调查取证能力(注:多数情况下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要从老赖内部人员处入手)。但能否追究关联企业的人格混同有不同理解,对此最高院有一个指导性案例。

(六)追究第三人责任(虚假验资、评估)的诉讼

最高院有一份司法解释,对老赖的财产或经营活动故意作出虚假验资、评估报告,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中介机构,须在过错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七)第三人提起撤销有关虚假(恶意)诉讼的诉讼

对案外人串通老赖搞一些虚假诉讼,阻碍执行或意图参与分配执行款或抢先查封老赖财产的恶劣行径,债权人要依新民诉法提起相关诉讼或申请审判监督。

如果案件改判而且有证据反映老赖及案外人恶意的,要求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妨碍执行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八)要求第三人承担老赖债务的诉讼

一些在改制(重组、租赁、承包)过程中有法律文件要求由相关企业承担老赖的债权债务,或有关企业承诺承担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可以追加偿债主体。

老赖在注销时,由另一关联企业书面承诺愿意承担该老赖的债务,债权人据此可以要求承诺人承担责任。

老赖在拖欠债务后出现合并或分立,应分别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连带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九)许可执行之诉

根据《民诉法》第22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不服,认为是案外人与老赖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妨碍执行的正常执行,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许可执行被案外人申请中止执行的涉案财物。

(十)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于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案件,如果有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而其中一个债权人不认同法院制订的分配方案的(对债权额、受偿顺位和债权是否存在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有其他债权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应及时提起诉讼。

(十一)代位析产诉讼

指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上述诉讼案由是由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设立的,为强制执行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时,解决实体权利纠纷的诉讼。

三、敢于对老赖采取终极追债手段

(一)申请强制清算

最高院有一份关于强制企业清算的司法解释。申请老赖强制清算比起申请破产较容易。如果取得企业因股东拒不配合或没有账册不能清算的裁定,则可根据这份裁定另案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18条起诉追究老赖股东的赔偿责任。

(二)申请破产

对穷尽办法皆没有效果,或存在执行局包庇老赖情形,或执行法院一定要按查控措施的顺序分配执行款(而我方排位在后无法受偿的),或出现老赖恶意抵押、恶意单独清偿某个债权等情况,可采取申请老赖破产作为救济手段或以此胁制其他债权人或老赖。

新民诉法及新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均着力推动劣势企业走破产程序。

(三)申请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追债的终极法律手段,债权人走投无路的时候,可以采用:

1、追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罪(新民诉法债权人可自诉)。

2、追究伪证罪、帮助伪证罪或妨碍作证罪。

3、追究虚假诉讼罪。

4、追究转贷谋利罪。

5、其他: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对那些恶意转移财产、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的老赖,只要证据确凿,就要主动申诉要求法院追究老赖及相关人员(股东、董事、高管、监事、财务等)刑事责任。

对已掌握一定证据证实有关当事人涉嫌炮制虚假文书、私刻印章、提起虚假诉讼或仲裁的,可通过检举或明确告知老赖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施加巨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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