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普通债权,多个债权人据此分别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的,如何受偿?

答:按先后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问: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与金钱债权如何确定受偿顺序?

答: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二款的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问: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普通债权,多个债权人据此分别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的,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如何受偿?

答:按债权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三款的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问:由谁主持对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一事?

答:首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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