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立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公证遗嘱除外),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则最终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父母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改变自己所立的遗嘱内容,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立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是最有效的,以其他四种方式立的遗嘱不能改变原来立的公证遗嘱,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在现实生活中,遗嘱继承中最常见的纠纷,就是所立的遗嘱不规范导致的争议。比如亲自书写的遗嘱过于随意,只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但没有注明年月日,由于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没有注明年月日的遗嘱通常是无效的;再比如,在请别人书写的代书遗嘱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立遗嘱人与两个见证人的签名不完整,没有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与继承的遗产有利害关系等;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如果危急情况已经消失了,应当及时采用其他方式重新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此外,对于“遗书”中有关个人财产安排的内容,如果确实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同时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作为自书遗嘱来办理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