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某与阿霞是结发夫妻,婚后生有一子,名叫小霖,三年后,丘某去世,去世前,丘某立了个遗嘱:自己的所有财产全部由父亲一人继承,妻子和儿子不继承。丘某去世后,妻子便和公公就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阿霞和小霖认为,遗嘱无效,丘某的父亲认为遗嘱有效,法院判定遗嘱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丈夫立遗嘱:遗产全由父亲继承,妻儿不继承,法院:遗嘱部分无效-通州律师事务所,通州离婚律师,通州债务纠纷,通州刑事律师,通州遗产继承,通州拆迁补偿律师,通州劳动仲裁,通州工程建筑纠纷,通州医疗事故纠纷,通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那么具体是怎么一回事?法院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呢?“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咱们直接跳过这家人的家庭矛盾,来分析一下这起案件的法律问题吧。

本案为遗产纠纷,所以争议的核心自然就落在了丘某财产的分配和遗嘱的效力上。

根据法庭调查,丘某名下主要有两套房:一套为婚前所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目前还没有还完,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另一套为婚后所买,夫妻共同还贷,目前也没有还完,位于梅州市丰顺区。

为什么说丘某的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呢?介绍完丘先生的财产,我们来分析一下他的遗嘱。

丘先生的遗嘱部分有效,是因为无论从遗嘱的形式上,还是从继承人资格上,都没有什么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亲是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儿子的财产理所应当,天经地义。

那么无效部分在哪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丘某去世时,丘某的儿子作为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才3岁左右,显然缺乏劳动能力,更没有生活来源。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为儿子小霖保留必要的份额。而丘先生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因此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该案法官最终作出如下遗产分配判决:对于丘某婚前在花都区买的那套房,由丘某父亲继承,后期房贷由丘某父亲自行承担。因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判令丘某父亲向阿霞补偿共同还贷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财产金额。

对于丘某婚后在丰顺区买的那套房,法院判令由丘某的儿子小霖继承,后期的房贷由小霖的母亲阿霞负担,因为阿霞是小霖的监护人。

笔者认为,这个案例是对我国《民法典》第1141条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它既尊重了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又兼顾了“必留份”制度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官的裁判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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