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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或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继承法律制度。其中,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存在先后两个继承法律关系,是两次继承,一次分割。

转继承在许多国家的立法有规定,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一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律师在办理转继承纠纷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审查是否属于转继承纠纷。

审查纠纷是否符合转继承的法律要件:

1、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为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其依合法遗嘱有权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4、转继承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是由被转继承人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

5、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因为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无论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在此时都已经取得了遗产继承权,当他们此时死亡,其应继遗产份额都可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6、转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不仅包括原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们可以依照各自的继承顺序或原继承人生前遗嘱的指定,参加转继承。

(二)、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对生育妇女一方可视为非婚生子女。

(三)、确定转继承人应注意的具体问题。

1、确定先后两个继承法律关系各自的继承人。

有的人是前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有的人是后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也有的人既是前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继承人,又是后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中的转继承人。

2、准确认定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后的转继承人。

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除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他均适用转继承;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死亡中有没有继承人的,推定没有继承人先死亡,有继承人的后死亡,后死亡人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但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晚辈后死亡,该晚辈的继承人为转继承人。

3、注意继承开始的时间。

不仅要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还要查明被转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时间

4、被转继承人如丧失或其生前放弃继承权的,注意丧失或其生前放弃继承权的时间。

5、遗嘱继承中的转继承,还必须注意立遗嘱时间和遗嘱生效时间。

(四)、转继承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转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具备如下证据:

1、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3)、证明是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据

(1)、被转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