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身患精神疾病

三十多年来

一直由母亲和四个兄弟姐妹照料

男子去世后

唯一的女儿现身要继承遗产

但遭到叔叔姑姑一致反对

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怎么回事?

女子30多年不闻不问,父亲去世后却想继承遗产!法院这样判!-通州律师事务所,通州离婚律师,通州债务纠纷,通州刑事律师,通州遗产继承,通州拆迁补偿律师,通州劳动仲裁,通州工程建筑纠纷,通州医疗事故纠纷,通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财产应由谁继承?

齐先生曾是一名公交车司机,上世纪80年代初,他与陆女士相识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7岁时,齐先生和陆女士协议离婚,从此女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与齐先生甚少见面。

1993年,齐先生被诊断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从此便一直病休住院治疗,期间由他的老母亲主要照料,四个兄弟姐妹协助照料。

2012年,老母亲不慎摔倒受伤,无法再照顾齐先生,于是齐先生的四个兄弟姐妹就轮流照顾他,每月定期前往医院看望,并负责陪同看病就医、为他采买生活用品等事项。

2020年,老母亲去世,留下了一套市值190万元的房产,齐先生继承了其中五分之一的份额,即38万元。

老母亲去世后不久,齐先生也去世了,而齐先生继承的这笔遗产,成了他女儿和姑姑叔叔们的矛盾焦点。

齐先生的女儿认为,自己是父亲唯一的女儿,也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由她一人继承这部分遗产。

叔叔姑姑们认为,女儿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30多年来从未探望、照顾过生病的父亲,甚至没有出席父亲的葬礼,没有尽过赡养义务,没有资格继承遗产。

女儿及四个兄弟姐妹平分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叔叔姑姑们将侄女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但齐先生的四个兄弟姐妹在长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协助母亲一同照料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该酌情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齐先生的这笔遗产由其女儿和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得,即每人7.6万元。

一审判决后,女儿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开庭后,主审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四兄妹愿意三十多年如一日,协助老母亲照料齐先生,并在老母亲摔伤后主动承担起轮流照顾齐先生的责任、安排他的后事,说明这个家庭的整体家风是良好的,重亲情,也讲感情。

那齐先生的女儿究竟是因为什么,会对父亲三十多年来几乎不闻不问呢?

女儿说,“我7岁时父母就离婚了,从小过着没有父亲关心的生活。长大后母亲身体很不好,我也结婚生子,平时既要照顾母亲,又要照顾孩子,自己的身体也不好,实在分身乏术。”

了解情况后,法官开始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劝说女儿认识到叔叔姑姑们照料齐先生30多年的辛劳,另一方面,劝说叔叔姑姑们体谅侄女这些年来遇到的诸多实际困难。渐渐地,双方的态度都有所软化,同意就遗产继承问题进行调解。

解决案外遗产纠纷

法官还了解到,齐先生除了在本案中有38万元的遗产,还有一套与大弟弟共有的动迁房。

通过协商,齐先生女儿同意动迁房中属于齐先生的财产部分与四位叔叔姑姑们均分,房子的产权归齐先生的大弟弟,其他兄弟姐妹对此也表示同意。

最终,上海一中院调解确认

1、齐先生从老母亲处继承来的五分之一房产由四兄妹继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2、齐先生的四兄妹给予齐先生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7.6万元

3、齐先生与大弟弟共同所有的动迁房,产权归大弟弟所有,大弟弟给予其他三位兄弟姐妹和齐先生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各15万元

4、齐先生丧葬补助费2.5万余元归其女儿继承所有

上海一中院表示,本案在一般继承案件中较为少见,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本不能继承遗产。

但本案中因为四兄弟姐妹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本着公平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