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洋(化名)与李小荷(化名)是兄妹关系。父母去世后,兄妹二人因遗产继承发生争议。李小洋以继承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父母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和上海市徐汇区的两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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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荷在法定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她认为,父亲去世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都在上海,案件不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而应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李小荷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最终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 情 简 介

李大海(化名)祖籍为北京,年轻时是一名工程师,其在上海工作时认识了上海女子孙兰(化名),后二人恋爱并结婚。婚后二人育有儿子李小洋与女儿李小荷。李大海与孙兰结婚后购置了两套房子,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另一套房子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徐汇区房产系李大海与李小洋共同出资购买,所有权人登记为李大海和李小洋。

2008年4月,孙兰去世。2017年11月,李大海去世。李小洋认为,父母去世后,他和妹妹李小荷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两套房屋中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都应作为遗产。因为兄妹二人就继承分配问题始终无法协商一致,李小洋只好以继承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李大海遗留的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李小荷继承;判决李大海遗留的上海市徐汇区房屋由李小洋继承。

法院受理李小洋的起诉后,李小荷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认为该案件不应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而应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其父亲李大海1996年起就在上海工作生活直到去世,而李小洋自1999年起长期旅居国外。而且在上海的遗产价值远大于在北京的遗产价值,父亲去世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都在上海,因此要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询问,李小洋也认可父亲李大海和母亲孙兰从1996年起共同到上海工作、生活,直到两人去世前都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另外,根据李小洋起诉状的陈述,上海房屋当中属于遗产部分的价值高于北京房屋价值。考虑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李小荷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最终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作出后,李小洋和李小荷均未提出异议。

法 官 说 法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第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提起诉讼并且受诉法院登记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对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可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起管辖权异议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登记条件并依法受理。二是提起管辖权异议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本案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小洋提起的继承纠纷后,被告李小荷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并审查管辖权异议后,最终依法裁定李小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