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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的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21日晋检诉刑不诉﹝2019﹞8号不起诉决定书显示: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与邹某滤在邹某滤的暂住处发生争吵,随后李某被邹某滤关在门外。李某强行破门而入,与邹某滤发生言语争吵及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此时,暂住在楼上的被不起诉人赵宇

,听到呼喊声,下楼查看,见李某把邹某滤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为制止李某的伤害行为,被不起诉人赵宇上前从背后拉拽李某。李某见状欲殴打被不起诉人赵宇,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在李某倒地时,赵宇

仍朝倒地的李某腹部用力踢踹,之后,被不起诉人赵宇又拿起凳子欲砸向李某,但被邹某滤劝阻。随后,赵宇被其女朋友劝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滤作情属轻微伤。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李某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客观上也达到了阻止不法侵害进一步加剧的良好效

果,但综合分析全案事实证据,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伤二级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赵宇还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赵宇不起诉。

问题:赵宇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究竟如何划定?

分析:就赵宇案来说,无论是吃瓜群众还是司法机关,对于赵宇行为的防卫性质,都不持异议,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在此就不再赘述。目前争议比较大的是,赵宇案究竟如何确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确定防卫过当的前提,首先是行为存在防卫的正当性,即满足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很显然,本案赵宇的行为满足了正当防卫这一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之上,要再继续考察,赵宇的行为是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并是因此而“造成重大损害的”。

检察院认为赵宇的行为“综合分析全案事实证据,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伤二级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但是,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院并未对“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作进一步深入的论证,而

是以“综合分析全案事实证据”一带而过。所以,检察院的做法难免让人有所不服。

如何认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经常存在争议。但是,如果以“事后诸葛亮”的眼光去分析和评价赵宇的行为,往往难免得出防卫过当的结论,因为整个事发过程中,仅有李某被脚踹后负重伤,而赵宇无

伤、邹某滤仅轻微伤,所以,单纯从结果对比来看,显然李某负伤较重。但是,司法人员绝不能仅仅从“事后诸葛亮”的视角、凭借单纯的受伤结果对比而就此得出防卫过当的结论。因为,“站着说话不腰疼”,我

们应该设身处地的站在赵宇在案发时的立场,去客观的看待整个案发过程。

也就是说,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该是站在防卫人的立场、把自己想像成防卫人本人、把自己设想成处于防卫的情境之中、以正叙的方式而不是以倒叙的方式去考察整个防卫过程。

具体的讲,任何一个正常的理性成年人,设想把自己置身于赵宇案的事发过程中,在“李某见状欲殴打被不起诉人赵宇,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在李某倒地时”,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能认定李某在当时的情

境之下已经完全放弃了继续侵害行为、或者完全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或者赵宇完全能够轻易的压制住李某的反击?

如果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那么“赵宇仍朝倒地的李某腹部用力踢踹”并致其重伤二级的结果,就是防卫过当,因为这时李某已经不会或不能再继续实施其侵害他人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赵宇仍朝倒地的李某腹部用

力踢踹”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如果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那么“赵宇仍朝倒地的李某腹部用力踢踹”的行为就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因为李某仍未丧失侵害他人的能力和可能性,赤手空拳的二人近距离的

肉搏战,任何一方的拳打和脚踢都是正常的攻击和反击手段,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至少不能说拳打脚踢的行为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

再继续下来,是不是在防卫过程中只要有重伤结果,就一定是防卫过当意义中的“重大损害”?我们设想一下:凶手持尖刀刺向他人胸膛的一刹那、他人飞起一脚跺在凶手胸部致其心脏受重伤而当即死亡的情形中,

被刺人毫发未损,而凶手却当场死亡,这个死亡结果是不是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导致的“重大损害”?单纯的伤害结果对比,对于防卫过当的评价并无决定性价值,最具决定性地位的因素却正是防卫手段是不是

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如果防卫手段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出现任何结果,都不能评价为“防卫过当”。

在评价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眼光去苛责防卫人、以“武林高手”般的标准去衡量防卫人。作为普通人,在紧急状态下的防卫过程中,心理不免紧张、恐惧、激动,在此情境中,难以冷静

和理性的选择最合适的防卫手段,更难以精确把握防卫行为造成的结果,所以,在德国刑法中才有“防卫人由于惶惑、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具体到赵宇案,只要司法人员没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确信,站在防卫人的立场上可以轻易的判定“李某见状欲殴打被不起诉人赵宇,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在李某倒地时”,李某本人倒地后已经完全放弃或不会

、不能继续侵害行为,否则赵宇用脚“仍朝倒地的李某腹部用力踢踹”的行为,仍应被评价为并不过当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使是造成李某横结肠破裂的重伤二级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