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自己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王某擅自动用公款购买别墅,并谎称上级单位已批准自己买房,最后在公司申请破产时,又故意隐瞒别墅不报。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这位昔日总经理王某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人民币6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上海华力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系中国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国有企业)在上海的两家下属全资企业之一。1997年12月至1998年6月,王某担任上海华力食品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在此期间,王某在没有得到上级单位中国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的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向华力公司有关人员谎称总公司批准其购买住房,擅自动用华力公司款项55万,以华力公司名义购买了别墅一幢,归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同时,这55万款项自华力公司帐上划出以后,他没有将该幢别墅作为公司“固定资产”入帐,而是以 “其他应收款”名义入帐。

2003年8月,华力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王某作为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故意向上级单位和法院隐瞒自己居住的别墅,将该 “其他应收款”作为“呆死帐”核销掉。3个月后,破产程序终结,王某及家人一直居住于别墅内,直至经人举报案发。

然而,王某在庭审中始终称自己“无罪”。王某认为,购买住房是“华力公司的企业行为”,且购房款的核销是为了报审职工安置费而被动核销掉的。

王某的辩护律师进一步阐述,王某的行为“不具有隐蔽性”,王某曾进行过相关公开的住房申请,虽然没有得到总公司同意,但总公司的书面批复不是一定之规,王某购房时得到了华力公司支部及工会的同意;其次,根据相关规定,福利性公有住房在企业破产时不计入破产财产范围内,所以王某没有在公司破产期间“故意隐瞒”该住房;最后,该别墅的产权属于华力公司,王某“只是居住”,居住权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故王某应为无罪。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曾担任中国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总经理的刘某作证,在其担任总经理期间,王某没有向其提出住房申请。大约在1998年9月,刘某卸任以后,王某从上海打电话给他,说要购买住房,希望他能批准。他当时告知王某,“我已从总经理职务上退下来,没有权力批了。他说能不能将日期往前提一提,我说这可不能做,你可以找现任总经理。至于他有没有找,我就不知道了。”对于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经理层面的管理人员申请住房的规定,其认为“没有明确规定,但下属公司要购进固定资产一定要报总公司批准,要看公司业绩,还要看公司是否有资金。……当时没有条件给他补足面积,因为华力公司不盈利,没有自有资金,无购房能力。”

中国包装物资(集团)总公司的其他五位相关人员也证实,在他们就任期间,王某没有向总公司提出过分房或者购房申请,他们也不知道王某用华力公司款项购房居住的事实。其中一位证人吴某证实,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经理没有明确的住房规定,但下属公司有重大事项,如动用资金购房,购车等都要向总公司报批。

而曾担任华力公司工会主席、支部书记的证人甘某、马某则证实,王某曾分别向他们表示总公司已经同意其购买房子,并让他们在其住房申请报告上签名。财务管某和出纳何某证实,1997、1998年间,王某向管表示其已向总公司申请购买房子,并已看好房子要付款购房,等总公司批下来就可以冲帐。事后王先后几次拿支票付款,并反复叮嘱她不能对其他人讲。后她叫出纳将这些款项挂在其他应收款中。

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认为,王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并对其贪污所得的一切财务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他坚持认为涉案别墅系经其向上级领导请示后,由华力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定购买的公房,其仅仅是“暂住在该房”;辩护律师则认为,别墅属于华力公司,王某并没有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不构成贪污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上诉理由无法得到证人刘某等的证言证实,故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证实,王某为了达到长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目的,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指使财务将购房款核销掉,且王已实际控制、使用了该房,其行为符合刑法上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二审法院遂作出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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