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判技巧:唯一口径原则-通州律师事务所,通州离婚律师,通州债务纠纷,通州刑事律师,通州遗产继承,通州拆迁补偿律师,通州劳动仲裁,通州工程建筑纠纷,通州医疗事故纠纷,通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总论——起源

平日朋友和我聚会聊天,除了唠些家长里短、亲友八卦,也时有问我一些对话的技巧,比如:

婚姻型:“我准备和他离婚,但我又想拿房子,我该怎么和他谈啊?”

继承型:“我一直照顾爸妈到现在,前段日子我爸过世了,留有一笔存款,我想多分点遗产,我该怎么和兄弟姐妹开这个口?”

债务型:“过两天张三又要上门讨债了,我手头最多只够还一半钱,我该怎么和他谈啊?”

商务型:“A公司对我公司前景很看好,准备收购我的股权,但开价太低,我又不想错失这次机会,我该怎么抬价?”

我想和大家说的是,基于一些问题或者争议产生的对话,实际也算是一种谈判。

在大家眼里,律师有两样东西必须精通,写作和说话,会谈判应该是律师必备的“嘴上功夫”。确实如此,大部分律师,多多少少肯定比普通人参与过更多的谈判,无论是家事纠纷的谈判,还是商事合作的谈判。

我们律师的谈判类型,没有统一说法,属于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有的律师“运筹帷幄”,

有的律师“骁勇善战”,

有的律师“话里藏刀”。

我好歹律师工作从业十年了,自己总结出一些实用的谈判技巧,我准备用《律师谈判技巧系列》的文章,每篇分享一个谈判技巧。

谈判技巧:唯一口径原则

概念:我方参与谈判的人员可以有多人,但是只能有一人拥有谈判话语权。

什么叫谈判话语权?分两方面内容:

1.只有此人可以对谈判内容做决定。

2.未经此人允许,我方其他人员不得表述我方观点或回复对方问题。

打个比方,A公司与B公司谈判,A公司派了三个人参与谈判,张三是此次A公司的谈判代表,未经张三授意,A公司其他人员(包括未参加谈判的人员)不得在谈判桌上或者谈判结束后私下表述A公司的谈判观点,更不能回答B公司的问题。

俗话说得好,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

某些朋友要问了,难道A公司的老板也不能跳过张三回答B公司的问题吗?

我建议一般情况下,A公司老板应该拒绝与B公司直接接触,既然A公司老板授权张三代表公司参与谈判,那就不应该跳过张三,自己与B公司接触,否则张三在谈判中的话语权就轻了,以后无论A公司派哪个谈判代表,B公司有什么问题都来问A公司老板,谈判代表的意义就没有了。

坚持“唯一口径原则”的谈判效果:

1. 能替我方留有谈判决策余地。比如在以上例子中,碰到B公司提出的谈判方案在A公司预计范围外的,张三无法立即决策,张三可以找理由表示要回公司与老板商榷或者报董事会批准。

2. 能避免泄露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备选方案、筹码、底线等。比如在以上例子中,张三肯定是A公司精挑细选的人员,很清楚本次谈判的要点,假设李四作为A公司财务也参与谈判,虽清楚A公司财务数据,但对本次谈判中透露哪些数据对A公司有利,并不一定清楚,所以理应由张三决定李四应不应该在谈判桌上说话,说哪些方面内容。

坚持“唯一口径原则”的注意要点:

1. 必须慎重地选出我方谈判代表。某种程度上谈判能否成功,谈判代表起到决定性作用。

2. 公司老板尽量避免作为公司代表直接参与谈判,否则很难替公司留谈判余地。我有一个朋友自己开公司的,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挂的是他亲戚的名字,原因是为了避免让别人知道他是老板,否则在谈判时对方会问他一些刁钻问题或要求他临时作出决定,理由就是“你是老板,这些问题你肯定知道的咯”“你是老板,你当然可以决定咯”。

“唯一口径原则”就好比斯巴达300勇士利用温泉关狭窄地形,抵御50万波斯大军,减少双方整体接触面,降低强势方施压面积,从而有效减轻弱势方负担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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