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作为股东会意志体现的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的存在、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当前,由于公司治理不规范、股东法律意识淡薄,伪造股东会决议的现象层出不穷。员工代股东在股东会决议签字、大股东为侵害小股东权益在股东会决议上伪造小股东签字等等行为严重动摇了公司治理的基石,破坏了公司正常的运行秩序。要知道,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是法律赋予股东行使职权的体现,也是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伪造股东签名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侵害毋庸置疑。

伪造股东签名?小心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法第22条了解下-通州律师事务所,通州离婚律师,通州债务纠纷,通州刑事律师,通州遗产继承,通州拆迁补偿律师,通州劳动仲裁,通州工程建筑纠纷,通州医疗事故纠纷,通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案例:A有限责任公司,由张三、李四二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张三、李四各自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各占50%,张三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年后,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增加股东王五,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至500万元,变更后张三、李四出资比例占15%,王五公司占70%,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为张三、李四。后李四起诉至法院称上述股东会决议系伪造主张该决议无效,张三自认是其代李四签名,A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主张。

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决议内容分别判断。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若伪造签名的行为造成了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如被伪造签名股东的投票权影响最终决议结果,导致决议内容违法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决议内容无效。

二、被伪造签名股东的投票权过低,伪造其签名的行为不会影响最终决议结果,只是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在上文所述案例中,李四的持股比例为50%,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案例中的股东会决议因伪造了股东签名,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决议内容违法,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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