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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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4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2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6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1月21日公布的《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增长7.8%,这个数据,直接影响职工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

故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9251元×20=7850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85020元,相比上年度的727920元,增加了5710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依据京人社规发[2018]115号,四川目前年社平工资为64717元,则丧葬补助金为8467元÷2=32358.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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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如何进行索赔?

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 动 争 议 一 审 诉 讼 流 程

起诉

期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原则上15日内提起诉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法院决定。

管辖

法院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

请求

对于劳动仲裁的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应当与仲裁请求相一致,即使只对部分裁决不服,诉讼请求仍应与仲裁请求一致;对于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可仅就仲裁裁决中的不服不服提起诉讼。

立案

材料

1、起诉状;2、劳动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3、证明原告收到劳动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4、当事人身份证明;5、提交法院管辖的相关证据;6、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7、管辖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立案

期限

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原告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

期限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情况特殊,可延长6个月。

不计入一审审理期限: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管辖争议期间。

费用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诉讼费

诉前

财产

保全

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在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

证据

保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先予

执行

劳动者因情况紧急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但应符合如下条件:1、法院已经受理起诉;2、范围限于追索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

一审

审判

流程

答辩

状的

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诉中

财产

保全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审理

方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院另有规定的以为,应当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审判

组织

合议庭或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开庭

通知

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庭审

顺序

1、当事人陈述;2、证人出庭;3、举证、质证;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6、法庭辩论;7、当事人最后陈述;8、法庭调解;9、签署法庭笔录。

延期

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中止

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终结

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小额

诉讼

程序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宣判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生效及执行

当事人双方在上诉期内均为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5日后生效。一审调解结案的,调解书于当事人双方签署调解书之日起生效。一方限期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 动 争 议 二 审 诉 讼 流 程

劳动争议二

审诉讼流程

上诉

期限

不服一审判决

15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不服一审裁定

10日内

受理

期限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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