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7年开始张先生租赁了王先生名下的一套门面房用来经营饭店,合同是一年一签。2019年1月19日双方续签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租金为15万元。被告已付清房租并交纳押金5万元。2020年1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2020年4月15日,房东王先生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李先生,现王先生将张先生诉讼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2020年2月至3月的房租共计2.5万元、违约金2万元,共计4.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张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商铺租期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至3月系疫情期间,应属不可抗力因素,即使被告张先生期间占有诉争房屋,也无法正常经营产生收益,亦不应视为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房屋租赁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相信很多的商户对疫情期间的房租问题非常关心,今天北京律师整理了由新冠疫情所引起的房屋租赁纠纷方面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

延迟履行: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出租人无法按时交付物业费,承租人没有终止合同的,出租人可以延迟履行交付物业费的义务,无需承担延迟交付物业费造成的违约责任。如果承租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在正常使用该物业的前提下延迟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则无需承担延迟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造成的违约责任。但承租人必须提供由于银行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支付租金的证明。

租赁双方合理分担损失:在住宅租赁领域,由于疫情的影响,部分住宅暂时无法使用,部分租赁人受到停业、收入急剧减少等大的经营损失,同时租赁人也存在偿还、资金周转等经济压力(双方都要注意不要扩大损失)。因此,在处理因疫情影响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障碍的纠纷时,应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况变更条款,适用公平原则,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双方利益,合理分担疫情预防管理的不利后果,而不只是单向地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一般的房屋租赁纠纷建议由房东与租赁人协商处理,但如果涉及到办公楼,门面出租,这些租赁场所每月产生的租金非常高,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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