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的效力
1.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租赁合同无效。
2.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3.在“一房数租”的租赁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一般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二、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交付符合约定使用用途、且没有权利瑕疵的租赁物,并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妥善保管租赁物;租赁期间届满后,按时返还租赁物。
3.承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共同居住人或者共同经营人的“继续承租权”,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3)“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4)“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转租情形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出现哪些情况,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1.承租人未对租赁物尽到合理的使用和保管义务的
2.承租人不支付或者不按时支付租金的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1.租赁物无法使用
2.租赁物毁损、灭失
3.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
(三)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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