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T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

住所地:T市**区**号。

被答辩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住所地:J省N市*******号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通州律师事务所,通州离婚律师,通州债务纠纷,通州刑事律师,通州遗产继承,通州拆迁补偿律师,通州劳动仲裁,通州工程建筑纠纷,通州医疗事故纠纷,通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答辩人因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诉答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原告违背诚信原则,单方停工并给答辩人造成巨大损失,才导致纠纷的发生。

20**年1月7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工程协议书》,答辩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T**花园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答辩人按照合同页顶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时,答辩人向原告支付2000万元工程进度款,在20**年春节前未到付款节点的前提下,答辩人又提前向原告预付了1000万元解决了原告农民工工资问题。但此后,原告因内部人员发生矛盾无辜伤及到答辩人。答辩人的董事长和项目负责人先后3次来S催促原告开工和办理施工手续事宜,并两次发函催促原告尽快开工,但原告一致拒不进场施工,也不配合办理各项手续。特别是在20**年7月21日T遭受特大暴雨袭击后,造成项目护坡坍塌、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答辩人通知原告到现场抢险救灾,原告仍无动于衷,完全致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激起了答辩人的极大愤慨。答辩人为依法维护权益,在20**年7月29日,以原告严重违约为由,在T市L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撤出施工现场,经过L区法院和T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理,判决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撤出施工现场。20**年春节过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原告才被清除出**花园施工现场。但原告在一未解决工程缺陷、二未移交相关技术资料、三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反而于20**年10月8日,起诉答辩人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20**年8月,因原告一直未对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也未向答辩人移交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和对已施工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和验收,答辩人向H省高院提起了移交资料、组织验收和过错赔偿之诉。

二、原告的诉请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中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应当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前提。因原告在**花园已施工工程并未经验收、质量存有严重问题一直未予解决,且在贵院已受理了答辩人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民一初字第10号;诉请内容为判令将其承建的**花园项目已施工工程的相关施工资料移交给答辩人,判令其对***花园项目中已施工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和验收和赔偿损失)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应当中止诉讼”的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为此,答辩人将《中止诉讼申请书》提交法庭。

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第8074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违反法律规定,且程序违法,该报告不能作为认定答辩人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首先,如上所言,根据我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涉案的《工程协议书》,只有合格工程才能支付工程款。而原告的遗留工程至今尚未确定是否合格,所谓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不符合国家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约定。

其次,目前原告遗留工程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原告并未整改,也未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认证,应该确定为不合格工程。只有将不合格工程整改并完善为合格工程,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后,才具备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条件。

最后,根据司法鉴定等相关规定,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认可并签字盖章,而鉴定单位并未让答辩人参加,对相关事实也未征求答辩人的意见,并且所鉴定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与答辩人、和涉案监理人核定的数量严重不符,鉴定单位甚至把尚未形成的工程和已经拆除拉走的建筑材料也计算到工程量中。

综上,敬请贵院及时中止本案的审理,在答辩人与原告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且涉案工程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