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扬州法院宣传了一个劳动法律方面的典型案例,员工因为拒绝加班造成所在公司损失,法院判决员工要对公司进行赔偿。在这个案例中,员工之所以拒绝加班的原因,宣传里介绍是因为这两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员工希望以加班为条件与公司继续续签劳动合同。

原来,这个引起全国劳动者侧目的判决最开始的问题是员工与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的续签引发的。

如果站在公司的角度上如何续签劳动合同

不得不说,如何续签劳动合同是实际生活中容易发生争议的一个领域。你看,今天宋律师又接到了一家顾问单位人事部门HR的咨询。

他们公司有一个员工在2020年4月20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之前公司的人事部门与员工谈过公司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上一份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员工仍旧正常上班。谁知,公司领导层在春节前后发生了重大调整,新来的总经理对于该员工不是太满意,要求人事部门的同事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公司领导的指令让人事部门左右为难,毕竟自己也是打一份工,不能因为别人的事影响到自己的职业发展。但是其实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续签流程基本上已经走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已经盖好章放在HR的手上,只是现在还没有给到那个员工而已。

现在该怎么办呢?这位犯难的公司HR问到了宋律师这里。

其实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员工与公司续签合同,公司事后反悔了,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对于问题的解答,光凭自己的脑袋凭空瞎想肯定不行的。

我们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来分析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合期满,劳动合同终止。这位员工之前的那份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4月20日到期,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劳动合同终止。

由于之前的公司是答应与员工续签合同,所以这位员工继续来上班,人事部门也按流程办理新的劳动合同签约手续。只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公司领导层的变化,新来的领导不愿意再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第二次劳动合同卡在最后一步,没有最后正式完成。

站在公司的角度来看,可以这么认为:即公司虽然与员工曾经有达成以维持原劳动合同为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合意,后因公司反悔,导致双方未能正式续签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在2020年4月20日到期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同时员工在4月20日之后继续来公司上班,这一段时间属于公司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相应工资应当进行结算。由于现在是5月16日,如果及时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原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尚不满一个月,根据法律规定,无须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经过上述分析,宋律师建议该公司HR应当尽快处理该员工的工作问题,该断则断,不要迟疑。只要依法给到员工合法的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来讲,应该也不会赖在公司。毕竟人除了睡觉之外,大部分的时间都在工作,呆在一个不待见自己的领导手下干活,没病都会搞出病来。东家不打西家,此处不留爷只有留爷处,好聚好散是正理。

当然有朋友会问,公司这样出尔反尔,难道就不应该受到点惩罚么?

如果站在员工的角度上应当如何维权呢?

员工如何维权,其实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举证的问题。

为什么这样说?

请读者们注意,刚才宋律师站在公司角度上讲,“公司虽然与员工曾经有达成以维持原劳动合同为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合意,后因公司反悔,导致双方未能正式续签劳动合同。”

但是,实际上续签合同的手续其实已经办好了,劳动合同已经盖好章,只不过是没有给到员工手上罢了。由于员工手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实劳动合同已经签定,自然公司可以说最后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所以,从员工角度上讲,能不能取得劳动合同已经续签完毕、双方已经在实际履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证据至关重要!

如果员工可以通过各种证据手段,例如拿到正式合同文本、证明劳动合同已经续签完毕的录音证据等,证明这一事实的话,那么员工就不是按刚才补偿标准进行协商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公司要单方解除协议,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又没有法律规定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仍要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公司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则是补偿金的二倍。

员工可以获得比上面所讲的经济补偿金多一倍的赔偿金。

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建立在员工是否能够取得相应的证据的基础上。这也是为什么宋律师说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实际生活过程中的举证问题。员工作为弱势一方一般来讲是很难取到相应的证据。

也正如此,劳动者是弱势一方!司法机关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都会倾向保护弱者一方的权益,赋加给用人单位更多的义务。

宋律师认为,唯有如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才能达到一个相对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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