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倍工资

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都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从用工之日的第二个月起到一年内的双倍工资。

其中的一倍工资在之前已经发放的,直接主张另外一倍。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主张实际工作的工资、社保

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意识的用人单位,往往也会漏缴、不缴员工的社保。劳动者离职的,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补缴从工作之月起的社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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