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梁某与郭某、郭某添、梁某珍健康权纠纷一案

一、案件简述:

2017年2月,郭某(未成年人)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时操作不当,摔倒后电动车向前滑行碰撞行人梁某,造成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郭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无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梁某住院天数11天,造成各项损失合计22257.28元。郭某添、梁某珍是郭某的父母,事故发生时,二人已经离异,郭某由郭某添抚养,为此,郭某添提出赔偿责任应当由自己独自承担。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添、梁某珍离婚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法定监护责任,判决由郭某添、梁某珍共同赔偿梁某各项损失(郭某有财产的,则从郭某的本人财产中赔偿;不足部分,由郭某添、梁某珍赔偿)。

二、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此,即使父母离异,对于未成年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忠告:

子女并不是父母的所有物。父母离异,子女仍然应当享有得到父母爱的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羁绊是永恒的,不可分割的,不应当因为父母之间的关系而破裂。抚养权归属一方仅仅代表着,由这一方主要照顾孩子,并不意味着另一方没有权利爱孩子,教育孩子成长,也不意味着另一方可以不履行父母的职责,对孩子不闻不问。只有在父母的共同关注下,孩子才能真正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