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一般会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离婚的打算,能否提出要分割共同财产呢?

基本案情

张某和余某结婚近十年,婚后共同在仙游某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不动产权证登记在二人名下。两年前因余某一人涉另案诉讼致其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该商品房。虽然根据该房产证登记为双方各占50%份额,但房产作为不动产须整体进行拍卖手续,张某得知该房即将被查封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之诉,要求确认其享有该房产首付及按揭款50%的份额。

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两种法定情形,否则本院不予支持分割诉求。最终,在本院内部多方协调及向张某释法说理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结案。

法官释法

向上滑动阅览

本案中,张某在提起分割婚内分割的诉讼时并没有提起离婚诉讼,仅仅是要求对婚内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双方的婚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起诉要分割共同财产的理由是因为该财产被查封,要求确认其享有的份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因此对于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张某未诉至我院,对于被执行财产因属张某和余某夫妻共同共有,依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法院执行部门仍会按原则性为其预留相应的份额。

夫妻双方婚内的共同财产,系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创造的财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出现的损害一方利益的情况,否则都不予支持。夫妻双方感情尚好没有离婚打算的前提下,当其中有一方出现困难时,应该一起想办法解决难题,提出分割婚内财产的诉讼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侵害其他人的利益,并且对自己可能还要多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关键词:北京通州婚姻纠纷  通州离婚律师  通州律师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