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临沂张某与赵某相识两个月后,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初,张某领着赵某回老家过年时,发现赵某竟是早己经移居东北的亲姑姑家张某某的女儿,但
2005年12月,临沂张某与赵某相识两个月后,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初,张某领着赵某回老家过年时,发现赵某竟是早己经移居东北的亲姑姑家张某某的女儿,但二人还是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于2006年10月生下一子,先天痴呆,从此张某和赵某二人生活、感情陷入低谷。忍无可忍,赵某于2008年3月3日,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评析: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张某与赵某系姑表兄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尽管二人最初不知情,申请办理了结婚证,但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应予解除。法院经调查后,最终宣告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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