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离婚冷静期源于颁布于2020年5月28日并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规定,是一个全新的名词和制度。

一、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冷静期的理论规定为《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020年11月28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直接适用了冷静期的名称。根据该通知第二项第三点“(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规定,已经明确地使用了离婚冷静期这一概念,该通知的规定也与《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一致,并且易于操作。

同原来《婚姻法》规定办理离婚的程序不一样,民法典在行政离婚程序(俗称协议离婚)设立了纯粹的 30天暂停期,这就是新名词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办理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暂停延缓30天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这是民法典时代的特殊新规定,由于近些年国民离婚率太高了,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尤其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影响相当大,单亲家庭的孩子成年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比没有离婚的家庭较高),民众普遍认为走行政程序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太容易(简便快速),导致很多人一言不合就离婚,为尽量避免“冲动离婚”特意在协议离婚程序设立冷静期。这也是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根本目的所在。

二、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法院起诉离婚。

我国的《民法典》也只是规定了双方协议离婚适用第1077条的规定,该条的规定也只是针对通过民政局进行的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的离婚。因为民政局在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离婚,也只看双方所提供的财产是否齐全和有没有被胁迫或者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并不审查法律规定的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能否和好等情形。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则需要看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并且应当对双方进行调解,此时法官比较掌握双方的矛盾和双方的心理状态,能否判决离婚,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确定,不会草率地判决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很明显诉讼离婚程序是没有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的,除《民法典》1079条规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之外,对于法院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不再进行赘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这不是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件,虽然规定离婚诉讼过程可以设置“冷静期”,但前提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中的冷静期与《民法典》规定的冷静期不是同一概念,《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不以当事人是否同意为前提,而上述意见的冷静期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同意才行。

2020年12月4日,针对社会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受家暴当事人”问题,民政部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

法律人普遍认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是截然不同两个法律程序,且离婚诉讼经过法庭审理,从立案到领判决书普遍需要2至3个月,也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则需要6个月以内的时间,都是原被告深思熟虑进行的,哪有什么冲动哦?离婚诉讼的判决同冷静期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三、离婚冷静期在现实操作可能存在滥用的问题

湖南某法院的一个离婚判决书硬生生把二者扯上强烈关系,并引发社会关注,再此有必要说一下案情及判决结果。7月5日,在微信里看见有公号发出《妻子出轨生女,男子诉请离婚,法院:根据“离婚冷静期”暂不判离》一文,主要讲述一个离婚案。

原被告都生于1977年,2015年二人再婚。被告婚前育有一个孩子付某杰。2017年生育一女。2021年初被告争吵中告诉原告孩子不是他的,原告即领孩子做鉴定,2021年1月 29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果然如被告所说,原告在3月3日以原告出轨生女向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包括判决离婚、房产分割等9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原告所做亲子鉴定无依据,是对被告母女的伤害,自己愿意单方抚养孩子;住宅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父母出资为付某杰所购,若房屋问题不能判决归被告单独所有,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4月30日,原告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中,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被法官滥用,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诉讼中,能否离婚考虑的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经调解有无和好的可能性,如果答案为否,不应该离婚。回到上述的案件中,一个男人的婚姻期间的妻子出轨和他人生子,哪一个男人能够容忍,并保持不激动,况且男方忧郁了,双方还住在同一房子里,谁敢说能避免不测事件发生,这样的判决将被告母女置于高度危险境地绝不是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被告答应离婚并愿意独自抚养小孩,纠结的是房子归属,这样的案子怎么判那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但判词用“根据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立法精神”……这就自然要承受公众的质疑了。

因此,不能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也适用到司法判决中,这样既不合法而且也有违公序良俗,而且更容易增加社会矛盾。

写在最后,设立离婚冷静期本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冲动离婚,绝不是限制离婚,与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自愿、自由并不相悖,对于离婚当事人来讲,应该冷静分析一下自己离婚对自己、对子女、对家庭有没有比不离婚有更大的伤害。对于司法裁判者而言,需要准确地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决双方是否达到离婚的标准,绝对不能扩大离婚冷静期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