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33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主要亮点有以下几点:一是,规范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了明确了行政赔偿范围和构成要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二是,合理确定“直接损失”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以及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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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可以说对正在拆迁或是正在征地拆迁中遭受强拆的被拆迁人来说绝对是一个好消息。

在征地拆迁中,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是时有发生,并非罕见现象,而且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很多强拆往往发生在被拆迁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比如三更半夜或是趁被拆迁人节假日回家探亲、祭祖或是出去游玩的时候等,由于强拆发生得突然,导致许多被拆迁人根本来不及把房屋内的物品搬至安全地带,也根本来不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正因为如此,许多被拆迁人也往往不知道强拆主体是谁。那么,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如何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又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房屋被强拆后,首先被征收人要针对强拆行为先打110报警,然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人作出补偿决定,而是直接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书,且拆除了房屋,那么被拆迁人可以以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而是直接拆除了房屋,倘若没有人认领或是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具体实施机关的情况下,则可以启用强拆主体推定原则,确认强拆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一条,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这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强拆之前并没有提前通知被拆迁人,也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保存,便直接强制拆除了,导致房屋内物品损失的,那么就需要由相关部门承担举证责任,若相关部门无法举证证据自己的行为合法,那么此时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而对于被拆迁人主张的一些生产和生活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比如床、餐桌、家具、沙发等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