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讲法律-落井下石的受害人-通州律师事务所,通州离婚律师,通州债务纠纷,通州刑事律师,通州遗产继承,通州拆迁补偿律师,通州劳动仲裁,通州工程建筑纠纷,通州医疗事故纠纷,通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19年,本人接触到一刑事案件,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是一个极其简单的过失犯的刑事案件,因为涉及到赔偿、谅解、毁约等而变的异常复杂。

案例介绍

1,2019年8月份,被告人A驾驶车辆将骑自行车的B(60多岁)撞倒,事故发生后,A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急救电话;120到达后,A的亲属陪同医护人员至医院抢救B;A则在现场等待交警。后,A家属垫付7000元急救费,但B未能抢救成功,于事故当日死亡

2,事故发生第二天,A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市看守所

3,A的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100万元三者商业险,保险公司能够完全足额赔偿B家属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39549元×20年=790980元,山东2019,城镇标准),丧葬费,急救费等。

但A家属为了能够让A取保候审,从看守所出来,同意除了B应得保险公司赔偿外,额外给付一定费用作为精神赔偿金,以获取B的家属的谅解。

此处最重要的一个情节:A,B的家属看过事故视频后,都认为A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4,基于以上,事故发生前三天,A的家属愿意去交警队自认全责,同时额外给B的家属10万元以获取B家属的谅解,B的家属未予答复。

5,事故发生第四天,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A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B承担次要责任

6,《事故认定书》出来后,慌张的B家属找了一中间人C处理赔偿事宜,中间人C联系A的家属,同意A提出的额外10万元的赔偿,并提出,双方签订协议,给付10万元后,B家属为A出具谅解书,双方再无任何瓜葛。A的家属同意。当日下午,双方在交警队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A的家属当场给付了B的家属10万元,B家属出具了对A的《谅解书》:表示A积极赔偿,对其过失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A的责任。在签署《赔偿协议》前,中间人C提出B的家属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要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复议,请求A写个认可全责的申请,以方便其行政复议,A同意

7,后,A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8,4个月后,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准备由检察院以A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至法院。但A委托的律师在阅卷中发现,B的家属提出了《申请》,要求撤回对A的谅解,并要求对A从重处罚

至此,B的家属对《赔偿协议》不认可,并彻底反悔。理由是A的家属当时承诺是保险公司按照全责赔偿(证据材料系:A为了帮助B家属行政复议写的认可全责的申请),要求B家属在10万元基础上,再拿出16万。律师阅卷得知,B家属的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了主次责任的划分。

9,案件到审判阶段,被法院告知,该法院交通肇事罪的案子,没有最终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不能判处缓刑,受害人家属反悔视为被告人未取得最终谅解。

至此,案子遇到了一个微妙的情况,双方在交警调解阶段达成的《赔偿协议》以及《谅解书》成了废纸。A的人在外面,钱在B家属手里。A不想再进去,B家属想要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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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

对于受害方和肇事方,常规的操作是无论双方矛盾多大,最终都会走到调解的路上。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轻罪,对于受害者来说,对方本身判不了多长时间,为何不拿点赔偿。对于肇事者来说,因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伤害,保险通常又能足额赔付,为何不拿点赔偿金,避免牢狱之灾。双方签署《赔偿协议》,出具《谅解书》后,再无任何争议和纠纷。像今天这个案例中,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形极为少见。

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对于刚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方,因为保险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公安机关会有两种处理方式:

1,前期羁押肇事者,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或受害人出具谅解后,取保候审,2,不羁押肇事者,由双方处理后续事宜。最终量刑、缓刑还是羁押法院决定

法院通常做如下处理(对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对于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书》的,判处缓刑。

2,积极赔偿,虽未取得谅解,可以判处缓刑

(依据: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2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山东省高院关于缓刑适用条件中:

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1)过失犯罪的;(5)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的;

本案中,A积极赔偿了B的家属,但因为B家属的反悔,最终没有取得B家属的谅解,那么是否判处缓刑就难在这个“可以”上。法院自由裁量权决定了在这个“可以”上,各地法院尺度不一致。可惜的是本案当地法院认为没有最终谅解,这个“可以”仅仅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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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分析

针对该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当地的司法环境。尤其是根据人性以及以往经验:

受害人充分利用了当地法院对于宣告缓刑所适用的条件,在拿到赔偿出具谅解后,及时反悔,以此想要拿到更多的赔偿

此时A有两种选择:

1,如果A不想进监狱,则需要再赔偿B的家属,获取其谅解。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此时B家属达成目的。

2,如果A愿意,A认可对方反悔,推翻协议,那么A进监狱,B的家属返还A已经给付的10万元赔偿。双方谁都没得到好处。此时B家属可以反悔自己的反悔,重新给A出具谅解书,B家属未获得额外利益,但保住了10万元

 

  • 结果

最终,A的家属不忍A承担任何风险,另行给付了B家属7万元;在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能够全额赔付的情况下,共计给付177000元。

 

  • 后记

阅卷结束后,我给受害人儿子打了个电话,询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得知,事故发生后,其找了中间人,但中间人没有及时将责任划分情况传达给他,而是一直告知可以弄到百万赔偿。尤其是中间人C,承诺可以将责任办成全责,为此B的家属给了C七万元费用,但最终没弄成。这么一来以往,感觉自己损失了几十万。我问他:A给付的赔偿都是借款而来,已经无力再承担其他费用了。这些损失为什么你要让A来承担?对方答曰:“我不管,找我律师谈.”

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任何人不能因自己的不当行为而获利。也有一个著名的言语,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当地法院对于案件的处理让人极度不适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不是僵化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也不是冰冷的条条框框,感情道理都能讲通的东西必然适用于法律。如果真的按照当地法院的裁判方式,任何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随意反悔,不顾契约精神,到那时,协议就是废纸,法律就是手段,司法机关就成了帮凶

人民法院报也曾提出:司法裁判要正确认识到“情理法”在司法裁判中的不同功能和位阶,使司法裁判中的情理法有机制度性融合,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才能最终实现司法裁判效果兼具公平正义的客观现实和主观感受。

总而言之,司法裁判不仅要贯彻“有法必依”的宏观法律原则,也要落实“个案公正”的微观个体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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