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活动满200减100”
好便宜!买!!!
“跨店满减”、“史上最低价”
买!!!
一年一度的“618”购物节又来了,琳琅满目的商品让消费者眼花缭乱的同时,号称“史无前例”的优惠活动也让大家的钱包开始蠢蠢欲动。但在促销时,很多商家会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试图告诉消费者们打折商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需自行承担购买后果,而消费者大多也都默认这条提示。
那么,打折商品不退不退不换真的符合法律规定吗?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购买标有“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商品,仍然享受退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折扣商品如果属于“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仍然可以享受商家的退换货服务,拒绝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属于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可能存在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买到打折商品,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商家明知商品属于残次商品仍然进行销售,这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可以主张赔偿。当然消费者事先明知或者商家事先告知,消费者仍决定购买的商品除外。
所以
大家在购买前不妨
先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开心购物,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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