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人员回避怎么处理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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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出

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

2、申请回避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法院决定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继续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对不服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设置了救济程序,即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