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余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某应偿还余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李某配偶刘某有银行存款210000元,能否直接对刘某的银行存款强制执行。
【分歧】
观点一: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刘某的银行存款。刘某的财产在没有证据证实为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不能执行将造成债务人规避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观点二:不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李某配偶刘某的银行存款,必须依法追加刘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或是由申请执行人起诉刘某,取得刘某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后,才能做出裁定扣划刘某的银行存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务、个人财产、个人债务做了原则性规定。如果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产生明显的法律漏洞,导致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损害被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经济关系趋于复杂化,没有深入审查很难简单认定财产及债务的性质。在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案件义务的情况下,即使是配偶,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且有违程序正义,无法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存在合理的异议,则可能造成错案。
因此只有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或起诉被执行人配偶取得其对本案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裁判,将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转化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才能依法执行。为了避免财产转移,可由申请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本案中,将被执行人配偶刘某的银行存款冻结后,被执行人李某到本院要求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李某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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