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与被害人蒋某系朋友。2020年6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宾馆开设一房间,与几位朋友打牌。当晚,蒋某离开房间回家,将自己的钱包遗落在该房间内。犯罪嫌疑人陈某次日早晨发现该钱包,遂将钱包放入自己外套口袋,在蒋某询问其是否看到自己钱包时予以否认。此后,陈某将钱包中的人民币1万元取出,委托朋友将钱包还给蒋某。

【评析】

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第一种观点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在蒋某离开后,该钱包应当认为被宾馆占有,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问题,陈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陈某在开设宾馆房间后,对房间享受了暂时的支配权,应当认为陈某实际上对蒋某的钱包具有合法的占有,因此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首先,被害人已经脱离了对财物的占有。从时间来看,被害人蒋某失去对钱包的实际控制已达七八小时之久;从空间来看,被害人与本案的案发地点距离较远。因此,应当认为,被害人已经脱离了对涉案财物的占有。

其次,犯罪嫌疑人取得了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本案发生在宾馆房间内,虽然该房间只须支付相应费用即可入住,但该空间与银行前台、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有所区别。行为人在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持续使用时,支付费用的行为人对该空间内的财物具有实际的控制权,此时应当认定该房间不再具有公共性。只有当行为人退房后,该空间才回到宾馆经营者的控制下,重新产生公共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因订房并实际支付房费的前行为,取得了房间控制权。因此,犯罪嫌疑人陈某对涉案宾馆房间内的财物处于合法占有状态。

综上所述,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合法占有涉案财物后,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在被害人询问是否看到钱包要求返还时予以否认,其行为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