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成功化解一起未成年人之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1年5月15日,原告王某某的代理人来到乌当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称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在学校打篮球产生了碰撞引发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工作人员查看了相应起诉材料后,询问过程中得知原告方希望先通过诉前调解来解决。工作人员随即与被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学校负责人取得联系,被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校方都愿意接受诉前调解,双方约定于5月18日前来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当天,双方如约来到法院,调解员首先将起诉状送达给被告方,让其了解原告方的诉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就读于贵阳市乌当区某学校的同班同学,2020年12月25日中午原被告一起到学校操场打篮球,12点25分左右,被告李某某因与原告争抢篮球时从后猛推原告导致原告倒地摔伤。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锁骨中断骨质连续性中断,断端移位成角,左锁骨骨折。”于2020年12月30日出院,共住院5天。原告出院后,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左锁骨骨折,评定休息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目前原告因本次事件而受伤的手臂仍在恢复当中,且恢复时间及最终恢复效果无法预估。事发后,原告方多次与被告方协商未果,且原告因该事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迫于无奈而转学。

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表示,现对双方小孩因打篮球产生纠纷的事实予以认可,小孩在玩闹中过于尽兴但肯定不是出于故意而为之,同时作为家长也不希望小孩的身体健康因为该事而留下后遗症,针对王某某的伤情,愿意对其进行一定补偿。

被告贵阳市乌当区某学校的负责人表示,对于小孩在学校受伤表示非常遗憾,但学校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也定时为学生开设了安全教育课程,希望学生们在日常的活动中注意安全。王某某因打篮球受伤既成事实,学校愿意在相关保险报销额度范围内对王某某所受伤害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同时在日后的教育教学过程中,也会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被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于2021年5月18日也就是调解当天补偿原告王某某1200元整,学校于2021年5月25日前补偿原告王某某5600元,同时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也将配合学校积极办理相关保险报销事宜。”的调解协议。调解结束后,在调解员的释法析理下,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书。

贵阳市乌当区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