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6日,李志诚驾驶自家的黑色小轿车行驶在一条乡间公路上,兴许是中午的天气炎热,他在路上没有见到其他的车辆或行人。原本很平常的生活,因为两天后的一个电话起了波澜。2021年7月8日,李志诚接到交警队的电话,电话说他两天前涉嫌开车刮到一辆二轮电动车,让他开着车来一趟交警队,李志诚很疑惑,自己开车并未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怎么会找到他呢?

李志诚开着车去了交警队,交警队询问他7月6日是否去过那条乡间公路上,他说他那天确实开车经过那条乡间公路,但他经过时路上没有人,他也不可能刮到电动车而不自知。交警告诉他说,7月6日14点45分,他们接到洪四娘报警称:14点40分左右,有一辆黑色小轿车刮到她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驾车逃逸,造成她受伤。洪四娘称其未记住肇事车牌号,也不清楚车辆品牌型号,请求出警处理。交警队出警查勘现场发现: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者,但在距现场100米处有监控,经查看监控视频确认发生事故前后三分钟内,只有李志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间段内驾车驶过且车辆符合当事人描述特征。李志诚说他那天确定自己没有撞到任何人或物体。交警查看了李志诚的车辆,未发现车辆有碰撞或刮擦的痕迹。

交警部门在综合以上情况后,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记载了上述情况,没有划分事故责任。洪四娘受伤在医院治疗后,因双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协议,所以洪四娘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在上述的案件中,因为没有现场监控,也没有目击者,无法确定事故事实,结合上述材料,大概存在三种可能性,第一种:李志诚刮到了洪四娘的车,驾车逃逸。第二种:李志诚没有刮到洪四娘,是其他车辆刮到了洪四娘。第三种:没有车辆刮到洪四娘,是洪四娘自己骑车不慎摔倒了。但无论是哪种可能性,在民事诉讼中依据民诉法、民诉证据规则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洪四娘作为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损害是由李志诚造成的,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这是理论上的案件结果。但在实际审判工作中,法院会结合现有证据,根据民事案件优势证据原则,确定李志诚承担适当的责任。因为本案中,虽没有事故现场,没有目击者,但有100米外的监控视频证明,李志诚确实在事故时间段经过,且车辆符合洪四娘描述的黑色特征,且只有这一辆车经过,足以引起合理怀疑。至于李志诚承担的适当责任,不同法院会有不同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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