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冯先生咨询:我通过朋友任何了邵先生,两人互留微信,我刷朋友圈的时候,看到邵先生在朋友圈里说,“他有特殊渠道,可以弄到口罩生产设备”,并且提到可以帮忙办理相关生产用的许可证。我想公司现在的业务已经进入瓶颈期,与其坐以待毙,不如主动出击,况且口罩生产是一本万利的事情,即使国内不能用,国外也可以使用。就联系了邵先生,邵先生跟我说,现在这种设备很紧俏,得找中间商才能买到,如果要加塞购买,需要给中间商30万元好处费,我一开始有些疑惑,就打电话问朋友,朋友说邵先生能量挺大的。

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我就按照邵先生的要求给他转了30万元,转钱后,我一再催促邵先生抓紧时间推动,邵先生每次都以再等等为由推脱,事情就这么耽搁下来了,大约过了半年,我打邵先生电话时,10次有9次不接,接起来的时候都是推三阻四,有一次他趁着酒劲,大骂我是“浑蛋”,并把我拉黑,我这边再给他打电话,他不再接电话。

我后来听别人说,邵先生网上赌博输了不少钱,请问:

邵先生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答案】邵先生涉嫌构成诈骗罪

【理论学习】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本案有两个特别重要的关键点:

一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客观上表现为诈骗方法,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

认定诈骗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定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

【问题1】如何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答:我们可以通过现行法律规定,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虽然两个司法解释并不是专指诈骗罪,而是说的金融诈骗类,但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比,找出共通性,我们总结了一下,具体如下:

第一,明知没有履行能力而实施诈骗行为

第二,肆意挥霍得来的款项

第三,得来款项后携款逃跑的

第四,将款项用于犯罪行为

第五,恶意逃避债务

综合上述情形,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且犯罪嫌疑人对款项追回恶意设置了障碍,使得被害人无法正常追回被骗的财物。

【案例结合】我们可以以冯先生所遭遇的事情为例

邵先生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对冯先生说他有履行能力,并且将骗取来的钱财,肆意挥霍用于赌博,并且隐匿自己的行踪。这些行为都可以从主观上判断出邵先生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

问题2:如何认定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答:诈骗罪从结果上来说,属于互动性犯罪,具体表现为被害人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虚构事实,另一种是隐瞒真相

“虚构事实”是指凭空捏造或者编造不存在的虚假事实;例如:现在很多人冒充政府部门,利用QQ盗号冒充好友,虚构中奖信息诈骗手续费等;

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事实,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比如: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比如隐瞒房屋已经销售的事实,又二次销售房屋;

由此来看,最核心的还是对“事实”的认定,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可以被推断存在。

【案例结合】以冯先生的遭遇为例,邵先生编造根本就不存在的虚假事实,虚假陈述自己可以采购口罩设备,其行为构成虚构事实的诈骗罪。

【律师建议】

讲到最后,我们罗列一下常见的诈骗罪手段,以期帮助大家

诈骗手段1:以领导名义突然加微信

诈骗手段2:自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办理某些事情

诈骗手段3:声称自己着急用钱买房子借钱后挥霍

诈骗手段4:以要结婚为由疯狂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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