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自丈夫去世后,找不到自己理想的工作,累活又不愿干,直到后来有人给她介绍了,于是小孙便起了心思。

有一天,小孙接待了一个“大老板”老刘,小孙见到老刘时就觉得他不一般,西装笔挺,还夹着个厚厚的钱包,且老刘在和小孙的交谈中,有意无意的将钱包里面的展现给小孙看,小孙看到的是一沓厚厚的钱,于是就觉得自己来了单大生意。

小孙还没开口说价格,老刘便说五千元,还顺手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小孙觉得钱已经到手了,也没有当面现场清点。之后两人便发生了关系,后来老刘接到一个电话后就匆匆离开。

可是后来小孙满心期待的打开信封后却傻眼了,发现自己被骗了,因为里面全是冥币,于是小孙马上报案称自己被性侵了。

后来警方调查后才发现,其实老刘根本不是什么大老板就是一个无业游民。(本案有原形,但情节与本案例有出入,对原案件有关情节进行了增删,去除了不便于描述的情节)

这下可把小孙气坏了,想要告他诈骗还侵犯自己。

那么老刘用冥币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老刘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但是上述案件中,小孙与老刘发生关系事,小孙是很清楚的,她之所以愿意也是基于那一大笔钱,因此小孙与老刘发生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其意愿。

因此,本案中,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且实际上小孙也是因为自己被骗了,才报案认为是其侵犯自己的,因此,本案中,老刘不构成强奸罪。

不过老刘构不构成诈骗罪呢?

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符合诈骗罪的构因果进程,老刘也有诈骗的责任,但,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老刘骗取的是小孙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诈骗罪侵犯的法益。

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但是老刘使用了冥币,是不是能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意味着假币一旦流转于市场环节,就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也就是说假币有可市场流通的可能,才能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完全不可能在市场流通的假币,根本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老刘使用冥币与小孙交易,冥币根本不具有假币值属性,也就是说冥币根本不存在在市场中流通,因此,冥币不能视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

本案中,没有假币的存在,因此,老刘也不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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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不能认定其犯罪吗?

也不是,因为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的“卖淫嫖娼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小孙与老刘之间不是朋友关系,双方又达成了五千元钱的交易,因此,双方的行为为卖淫嫖娼行为。

虽然上述案件得出的结论出人意料,我们也可以称这个男子道德败坏,但是他的确没有触犯刑法。

不过老刘虽然没没有触犯刑法,但也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我们可以对老刘的嫖娼行为和小孙的卖淫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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