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通州律师事务所,通州离婚律师,通州债务纠纷,通州刑事律师,通州遗产继承,通州拆迁补偿律师,通州劳动仲裁,通州工程建筑纠纷,通州医疗事故纠纷,通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核、合同管理与法律审核、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的要求,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律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律顾问人员到位、责任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基础法律管理、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基本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组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六)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在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及组织具体实施公司法律事务相关制度;

(二)负责制定总法律顾问推行指导意见,在公司所属重要企业中逐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三)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四)负责管理、审核公司对外合同(协议),参加重大合同(协议)的谈判;

(五)参与公司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融资、资产重组等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负责处理公司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商业秘密等保护工作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负责公司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建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

(八)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负责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十)负责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一)负责公司法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等相关工作;

(十二)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设置与本单位法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岗位,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职责,逐步配齐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本单位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第九条 公司在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和聘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

(二)具有法律、经济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3年;

(三)参加并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注册备案。

(四)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权利及义务按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陕西省国资委《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五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

第三章 法律业务管理

第一节 重大事项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申请破产、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融资、发行债券、资产处置、股权变动、改制、上市、对外担保、进行捐赠等关系到国有资产安全或出资人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建立和推行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制度。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事务的企业法律顾问草拟,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复核、加盖部门公章;或者由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义出具。

报送上级单位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签署意见;未设置总法律顾问的,由企业法务分管领导签字。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将重大事项合法合规和防控法律风险作为法律管理的核心内容,必要时可委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和法律尽职调查。

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时,应针对重大事项的实际需求制订详尽的尽职调查清单,采取访谈、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等方式展开尽职调查。对尽职调查发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防控法律风险的建议,经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审核后作为重大项目审批、决策、上报的依据,确保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所属各级单位呈报须公司批准的重大事项应附本单位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意见,明确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事务咨询与指导

第十七条公司各级法律事务部门通过在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部门通过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解答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的咨询与法律事务部门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通过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向法律事务部门寻求法律咨询,法律事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法律研究后提出法律意见,通过法律事务管理信息系统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发现的法律问题。对于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总法律顾问、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交业务对口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节 普法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制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员工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成立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普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二)审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解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下属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五)审定法制宣传教育奖惩事项。

第二十四条普法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指示和意见;

(二)制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及考核下属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提出奖惩意见;

(六)其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应配合普法办公室开展与本部门业务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法制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三)宪法;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

(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与本企业发展及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与员工权利和义务、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八)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第二十七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员工,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了解履行领导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 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法律知识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一)应每年组织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学法、知法、用法能力的法律知识考核,具体由普法办公室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法律知识考核作为被考核对象任职、岗位调整、晋升的指标。人力资源部门应将法律知识列入员工年度培训计划。

(二)应定期对法制工作人员开展重点法律知识培训。

(三)应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轮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企业法律顾问参加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学习或到兄弟单位进行观摩学习,提升法律顾问的法律素质和审核把关能力。

(四)中层及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其他员工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学习。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组织部门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时,应将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宣传部门应利用各种载体宣传法律知识,鼓励引导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和员工参与、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营造法制宣传教育良好氛围。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每年应组织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表扬先进,督促落后。

第四节 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入选备选库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原则上为省国资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可聘请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备选库之外选聘的,应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同意。

第三十五条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或外聘律师可以采用考察推荐、竞价谈判、招标等方式。

第三十六条外聘律师选定后,聘用单位应与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对外聘律师办理业务的要求。法律服务合同应按照集团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第三十七条外聘律师服务费用。常年法律服务的费用原则上按照每个中介机构每年不高于10万元执行。 委托外聘律师代理陕西省内管辖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费用原则上不高于《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标准的70%。

省外办案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确有困难的,可参照当地标准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对报上级单位审批的重大事项,需要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一)对在国内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其它较简单事项,不需要做尽职调查,在审核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费用标准为每件不高于1万元;

(二)对在国内设立合资公司及其它较复杂事项,不需要做尽职调查,在审核合资合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费用标准为每件不高于5万元;

(三)对在国外设立全资及合资公司以及其他涉外投资事项,聘请国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费用参照国外标准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重大、复杂的投资和合作项目,根据业务需要,由外聘律师从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法律文件审核、项目交割等方面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服务费用可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委托外聘律师办理疑难、复杂、争议分歧大的民商事案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风险代理。

第四十一条常年法律顾问业务要求:

(一)对生产、经营、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

(二)草拟、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或列席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四)对各类纠纷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根据需要提供法律业务培训或讲座;

(六)参与商务谈判,为谈判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七)为其他经营管理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八)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九)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业务要求:

(一)认真分析研究项目,制定并提交详细的工作方案;

(二)全面分析把握项目的各种风险,及时提出应对措施或建议;

(三)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勤沟通,勤汇报,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五)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纠纷案件代理律师业务要求:

(一)充分调查收集证据,全面了解案情,认真分析,制定并提交详细的案件代理方案;

(二)客观分析案件事实,向委托人全面说明案件风险和应采取的措施;

(三)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积极沟通协调,妥善处理案件涉及的问题;

(四)案件终结后,应提交结案报告和案件归档卷宗;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六)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节 其 他

第四十四条合同、纠纷案件等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并不得阻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规章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具涉及单位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的证明、承诺及其它法律文件。若需出具,应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备案,相关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以及对方当事人直接递送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文件,由文件收发部门会知纠纷案件管理部门后签收,并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尽快对文件处理。送达人通过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公文收发单位应当立即转送法律部门。

第四十八条法律事务部门(岗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四十九条 完成较为复杂或重要的法律事务后,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有关文件或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法律事务管理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关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总法律顾问制度及本单位法务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四)普法业务开展情况;

(五)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情况。

第五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且给国家、公司或者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为本单位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本文由北京免费律师提供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