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不法侵害应当以客观实际发生为原则,不能以主观上已经意识到不法侵害,而否定客观不法侵害的发生。因此,当行为人已经意识到不法侵害的发生时,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行为人造成伤害的,不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对于已经预见的侵害采取了防卫手段,意味着行为人不具有防卫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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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加以防卫时,无论侵害行为是否为行为人所预见,都不影响侵害行为在时间上具有紧迫性。从应然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在预见到不法侵害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例如遭到他人的暴力威胁,应当选择报警,由国家行使公权力对其人身进行保护。但是在实然的层面上,行为人选择报警并不现实,很多不法侵害是偶发的或者是因为琐事引发的。虽然意识到对方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不法侵害,但是毕竟侵害没有发生。

对于没有实际发生不法侵害的报警,一般情况下,派出所民警不予理会。对于确实发生的少数不法侵害,只能通过自我救助的方式予以解决。自我救助的方式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躲避,另一种则是直接面对。

对于预见对方可能采取报复行动,积极准备反抗而实际情况确实发生的,只要没有造成对方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伤害,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预见了对方可能存在的不法侵害并准备工具,并不能否定不法侵害的存在。只要不法侵害存在,便可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至于误认为对方可能实施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则构成假想防卫。

警钟长鸣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的后果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将轻伤及以上限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追诉范围。也就是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微伤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造成他人轻伤的,应当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多由琐事引起,比如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债务纠纷等都是引发故意伤害罪的常见因素。所谓万事和为贵,在矛盾发生时,只要有一方主动退让,很多故意伤害案件便不会发生。

清朝大学士张英就有这样一个典故。张英在京城做官,家里亲戚因为与邻居宅界产生矛盾,双方将官司打到县衙。张家人又修书到京城找张英求助。张英收书后作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张英的豁达和心胸通过该诗得到充分的反映,同时张英的这种处事态度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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