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草案)-通州律师事务所,通州离婚律师,通州债务纠纷,通州刑事律师,通州遗产继承,通州拆迁补偿律师,通州劳动仲裁,通州工程建筑纠纷,通州医疗事故纠纷,通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经营活动中的标记及信誉等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市创新资源丰富,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均位居全国前列。截至2021年7月,北京地区专利授权量87.7万件,有效发明专利量37.8万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172.6件(居全国首位);商标有效注册量239.3万件。2020年著作权登记量100.5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量20.4万件。保护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创造、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由《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本市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08年市政府制定《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

近年来,党和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今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一步明确目标、指明方向。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亟需制定一部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彰显首都特色、反映时代特点的知识产权综合立法。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1年3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九次主任会议同意《条例》立项。为提高立法工作质效,形成工作合力,3月初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飞进、副市长殷勇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组,集中开展调研起草工作。

8月19日,市知识产权局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进行法律审查。市政府在审查阶段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市高院、市检察院、市法学会、市律协等的意见;二是赴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等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执法单位以及高校院所、企业、行业组织、服务机构代表等的意见;三是召开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对司法机关保护职责、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义务等重点制度设计进行法律审核。

在充分调研、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草案。草案已经2021年9月14日第12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与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的新要求;二是立足地方事权,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首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三是坚持综合立法定位,兼顾知识产权共性问题和个性特点,制度设计贯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纠纷解决全链条。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七章51条,分为总则、行政与司法保护、协同保护、促进与服务、多元纠纷调处、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构建行政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文化自觉的保护体系

一是明确市和区政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各部门及相关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第5条、第6条)二是规定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第19条)三是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承诺制,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行业组织开展自律管理,提供政策研究、创造运营、纠纷调处等行业服务。(第27条、第28条)四是强化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和文化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3条)

2.实行全面、严格、快捷、平等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围绕重点产业,提供专利预审、导航运营、维权指导、纠纷调处等服务,提高保护服务水平。(第11条)二是重点明确网络平台、展会主承办方应当履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第25条、第26条)三是支持市场主体探索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和保护模式;强化数据、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第7条、第13条、第14条)四是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建立侵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完善执法协作工作平台,运用技术手段对重点领域、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侵权违法行为,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第16条至第18条)

3.支持先行先试,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开放

一是支持“两区+中关村等根据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先行先试。(第7条)二是支持境外服务机构等依法在本市开展业务,推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的城市间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第9条)三是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机制,为市场主体在境外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第40条)

4.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运用,加强公共服务保障

一是规定市知识产权部门通过专利预审等方式,对国家重点产业等领域的专利申请提供便捷服务;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程,引导市场主体培育商标品牌。(第29条、第32条)二是建立健全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知识产权引导创新发展机制,服务产业发展,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风险隐患。(第30条、第33条)三是市、区政府推动知识产权交易、数字著作权交易、国际影视动漫著作权贸易等平台建设;金融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知识产权信贷、担保服务。(第35条、第36条)四是市、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依托公共服务中心、工作站建立建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宣传培训、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立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组建志愿者队伍,提供信息和志愿服务。(第38条、第39条)

5.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处

一是市知识产权部门在专利裁决中,对当事人专利无效申请,与国务院专利部门协同处理,提高处理效率。(第42条)二是鼓励成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第44条、第45条)三是支持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能力建设。(第46条)四是建立技术调查官和律师调查令制度,提高司法案件办理效能。(第20条、第22条)

此外,草案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展会主承办方不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与司法保护

第三章协同保护

第四章促进与服务

第五章多元纠纷调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和推动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弘扬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理念,加强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和文化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

本市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向社会公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展示知识产权保护首善之区建设成效。

第四条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严格、快捷、平等的原则,构建行政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公共服务、纠纷多元调处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健全激励创新、运用高效、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保障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的投入,将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纳入营商环境和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督促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落实。

第六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广播电视、商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支持市场主体探索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前沿生物技术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和保护模式。

本市支持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根据国家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第八条本市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等地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合作,开展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助执行、联合执法等工作,共享专家智库、服务机构等资源,推动信息互通、执法互助、监督互动、经验互鉴。

  第九条本市支持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仲裁机构等依法在本市设立机构、开展业务,推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扩大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开放。

本市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城市间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研讨培训、人才培养、服务维权等方面交流合作。

第十条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行政与司法保护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部门或者有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经批准,围绕重点产业,发挥专家优势,对接知识产权鉴定、评估、公证、仲裁、调解等专业资源,提供专利预审、导航运营、维权指导、纠纷调处等服务。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明确管理规则、采取技术手段、签订保密协议、开展风险排查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仲裁、调解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本市依法保护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强化市场主体在数据开发利用、数据跨境流动等数据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部门制定数字产品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指导市场主体了解目标市场产业政策、贸易措施、技术标准等,对标国际通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综合运用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做好数字产品制造、销售等全产业链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甄别和应对准备。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向境外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由市商务、知识产权、科技、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在京企业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且该并购属于国家规定的安全审查范围的,市知识产权、版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版权、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对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北京12345网络平台,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线索,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完善执法协作工作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远程、移动实时监测监控,重点对网络平台、展会、大型市场、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群体性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在查处涉嫌侵权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有关情况;

(二) 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复制;

(三) 对有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

(四) 对有关场所和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五)约谈有关当事人,并可以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布。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普遍性、规律性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白皮书以及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提供指引。

第二十条本市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处理涉及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邀请、选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调查官,对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为认定技术事实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鼓励当事人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新技术特点,建立健全相关证据认定规则,为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提供指引。

第二十二条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代理其诉讼的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代理诉讼的律师持调查令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知识产权案件移送、线索通报、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加大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

第三章协同保护

  第二十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健全网络用户管理规则,要求网络用户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从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二) 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

(三) 以显著方式公示权利人提交侵权通知的渠道,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数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权利人提交通知;

(四) 及时对外公示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采取措施的主要内容;

(五) 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网络用户,采取警示、限制或者终止服务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以下统称展会)等活动的,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开展展前审查,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知识产权情况检索;

(二) 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在参展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 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接受投诉并调查处理,将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资料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部门。

展会主办方应当督促承办方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并可以与承办方在展会承办合同中约定各自具体职责。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向展会承办方投诉,并提供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展会承办方应当及时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要求被投诉方按照参展合同的约定对涉嫌侵权的参展产品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承诺制度。市场主体参加政府采购、申请政府资金、参评政府奖项等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关产品、服务或者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鼓励市场主体在交易、投资、合作等市场活动中,作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并约定违反相应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知识产权自律公约,加强对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管理,开展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协同创造运营、风险监测预警、纠纷应对调处等服务,对从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活动的成员进行内部惩戒。

本市支持版权行业协会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供权利数字认证、电子存证、维护管理、交易流转等服务,明确权利来源,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运用效率。

第四章促进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市知识产权部门通过专利预审等方式,对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专利申请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条本市建立健全专利导航机制。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会同知识产权部门,组建专利导航项目成果数据库,加强对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本市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分析,定期发布专利导航成果和专利导航报告,为产业运行科学决策、产业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地位保障、产业运行效益支撑提供指引。

鼓励市场主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为市场主体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市知识产权部门引导、支持公益性专利导航工具产品的开发,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培训。

第三十一条支持市场主体成立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提高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商务等部门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程,评估商标发展状况,引导市场主体培育商标品牌。

知识产权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指导相关组织、企业完善技术标准、检验检测和质量体系,支持其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通过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方式保护地理标志。

 第三十三条本市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制度。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分析与评估,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风险隐患。

第三十四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类型、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融合。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自主决定运用并获得收益,将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运用收益分配方式。

第三十五条金融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推动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质物处置机制,引导、支持银行、担保等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信贷、担保服务,扩大知识产权信贷、担保规模,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资金支—16—

支持金融机构、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评估方法,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活动提供参考。

  第三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推动知识产权交易、数字著作权交易、国际影视动漫著作权贸易等平台建设,提供知识产权权利登记、定价交易、评估评价、运营转化、金融服务等全链条、一体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本市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现有核心知识产权、具有行业前景和代表技术趋势的前沿技术、创新型企业以及具有投资价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第三十八条市、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依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工作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宣传培训、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服务。

市知识产权部门组织制定公共服务清单、标准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估,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组织行业、法律、技术等方面专家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志愿服务队伍,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组织和团队等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志愿服务。

第三十九条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指导、检索查询等信息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资源。

第四十条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提供国别知识产权制度指引,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机制,为市场主体在境外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设立海外维权援助互助基金,提高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能力。

第四十一条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校企联合、国际合作,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化知识产权人才。

本市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扩大知识产权职业培训规模。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知识产权人才职业技能水平评价。

 第五章多元纠纷调处

  第四十二条市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当事人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协同推进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就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向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司法确认。

 第四十四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成立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知识产权、版权、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四十五条本市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建议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在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司法确认或者制作调解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诉讼费。

 第四十六条本市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

支持仲裁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服务能力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仲裁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仲裁业务提供相关人员工作居留及出入境、跨境收支等方面的便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展会主办方、承办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由知识产权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