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离开学校,步入社会,往往会面临更多的挑战,亲朋好友也会善意提醒,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任职非法集资类公司,结果落得人财两空。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如果员工帮助公司直接向公众吸收存款,从中收取返点费、佣金、提成的,其公司员工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与钱打交道,难免会碰上几个坑,非法集资的特点其实也很好辨认,比如低风险高回报;把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名词说得天花乱坠,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哪怕有名人代言,也有可能是虚假的……简单来说,非法集资就是骗且骗取的金额很高。

说一下案例: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储某某于2017年6月从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原股东处,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该公司,然后就开启了非法集资的路程,从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储某某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单、在公交车上打广告、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虚构公司旗下有7个经济实体,承诺以15%至22.5%的年利率作为回报,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很多人瞧这架势,误以为真,并且对15%~22.5%的年利率动心不已,就一脚踩进了别人的坑,2018年7月3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以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据调查,储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43万元,其中约300万元用于赫章县结构乡覆盆子种植项目,少量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利息,其余款项用途不清、无法返还。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以集资诈骗罪对储某某提起公诉。

2020年3月11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普法时间: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有人因非法集资锒铛入狱,有人却因非法集资活动遭受大的财产损失,而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语

很多人心里面都曾有过“一夜暴富”的想法,非法集资者也正是利用了大众的这种心态,把巨大的诱惑摆在大众的面前,或者是将自己进行包装,让人防不胜防,结果造成多人财产损失,雪上加霜,事实上只要脚踏实地,不要想着“天上掉馅饼”,便能逃过大部分的集资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