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我国刑法规定了如下罪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一、强奸罪

1.定义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2.量刑标准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处罚措施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猥亵儿童罪

1.定义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2.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依“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应依“5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3.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237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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