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时代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捷。但在使用掌上支付、一键查询、人脸识别等高科技产品时,我们的个人信息有可能成为他人牟利的工具,因此,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信息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

网友“夏天”在本网留言:前段时间,在某楼盘看了一套房子,售楼部工作人员让他留了联系方式。可让他没想到的是,看房没有多久,隔三差五就会接到不同楼盘售楼部的电话,向他推销房子。房子还没有买,装修公司也不断地给他打电话,不堪其扰。几天前,他去找那家售楼部理论,工作人员信誓旦旦地保证,不会泄露客户的任何信息,他只能自认倒霉。

这位网友的留言,引起大家共鸣。网友“花开花落”说,参加公务员考试前,他到一个培训机构咨询,当时也是让留了手机号码。后来,他经常会接到不同培训机构的电话,邀请他去试听课程。为了杜绝骚扰,他又接到这样的电话时,明确表示会去相关部门举报,后来就没有再接到类似电话了。

网友“通心粉”说,几天前,她在淘宝网店浏览运动鞋,随后360浏览器就不停地弹出运动鞋的广告,弄得她感觉自己像个“透明人”。

一个电话号码、一个身份证号,甚至是浏览过哪个网页,大家认为很平常的事情,其实,我们在不经意间已经泄露了自己的信息。那么,我们的个人信息受不受法律保护呢?

《民法典》总则编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还在人格权编设立“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通过第1032条至第1039条8个条文对个人信息作出更加周全的保护。具体内容涵盖个人信息定义、处理原则和要求、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等多方面。

杨云霞说,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要求侵权人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的利益进行赔偿;损失以及获利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如果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