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律如何被信仰:第一,从政治方面看,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第二,从经济方面看,要建设财富更为均衡的社会;第三,从文化精神方面看,要着力培育良心世界。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也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何让法律被信仰,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综合推进。
第一,要建设法律被信仰的政治基础。从政治角度看,法律被信仰的基础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为必须要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内,政府要带头守法。
目前,我国有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柏拉图曾说:“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
第二,要建设法律被信仰的经济基础。从经济角度看,则要建设财富更为均衡的社会,要防止财富两级分化。若社会贫富不均,或贫富两极分化,则必然社会不稳定,在不稳定的情况下,法治建设必然难上加难。另外,在贫富差距大的情况下,法律往往会成为金钱的工具,法律本身的正义性就会受到金钱权力的严重侵蚀。
第三,要建设法律被信仰的文化精神基础。文化精神是法律的灵魂。同一法律体系,若文化精神底蕴不同,则法律呈现出的性质必然不同。在机会主义泛滥的文化中,在圈子文化中,法律往往具有摆设的性质。如何建设有利于法治的文化精神?法治最重要的文化精神底蕴是良心。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什么是良心?在汉语中,“良”义为“善”、“好”,“良,善也。”“心”义为“心理”、“思想”、“意识”等。“良”与“心”合在一起,意为关于好、善的心理、思想、意识,亦即道德价值意识。《孟子》中将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称之为良心,主张人应当注意找回被流放的良心。朱熹则将良心视为宰制人心的“道心”。王阳明将良心看作澄澄朗朗的“本心”。郭沫若说,一个人最伤心的事情无过于良心的死灭,一个社会最伤心的现象无过于正义的沦亡。古罗马的西塞罗说:“对于道德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而斯多葛派的观点则是,良心是“人内的神”,“圣神居在你的心中,他是我们做坏事的监督人,好事的防卫者”。包尔生认为,良心是从习俗中获得的,可以“把良心定义为对风俗的意识或风俗在个人意识中的存在。”“无论谁想加入他的民族的理智生活,都必须说这一民族的语言和遵循这一民族的规则;无论谁想加入他的民族的道德生活,也必须遵守这一民族的风俗和听从他良心的指令。他必须这样做,因为这个民族的态度也就是他的良心……”由父母、教师、社会生活圈、法律、宗教等等的权威使个人在习俗中长大,并根据社会的普遍意志调整、形成自己的个人意志——这就是所谓的良心。马克思则指出:“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黑格尔认为良心是一种先验理性。在弗洛伊德的心理学中,良心就是“超我”制约“自我”的人格命令的一部分。雨果说,良心,是存在于我们心中的,生来就有的那么一点知识,对个人来说,唯一的权力是良心,对人民来说,唯一的权力是法律。
良心的培育,既是一个长期过程,也是一个总体建构过程,需要从多方面着手。第一,以良知唤良心。有良知,就是有正确的对错观和是非观。正确的对错观和是非观,这是产生善的前提。没有良知,干了恶事,也不知为恶,心里也就没有歉疚感,这只会导致更大的恶。而有良知,干了恶事,自然就会理亏,心里总会有负担,这就是一种约束。如何建设良知?教育是一个主要的途径。这里教育,不仅要重视科学知识的教育,更要重视道德知识的教育。第二,以良利诱良心。所谓良利,就是合理得到的利。靠腐败所得到的利就是不合理的利,就不是良利,就是恶利。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来自“道”的财,就是良利。第三,以良惧护良心。所谓良惧,就是敬畏意识。所谓“敬畏”,就是既敬重又畏惧。对于“敬畏”,东西方的许多贤哲都有深刻的论述。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朱熹特别强调“君子之心”应“常存敬畏”。第四,以良行固良心。所谓良行,就是具体的善的行动,或是良心在行动上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良心是产生良行的内在基础;另一方面,良行也会进一步巩固已有的良心。常言道,习惯成自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只要养成做好事的习惯,良心之树也就自然得到生长壮大。心理学的行为主义学派就认为,改变一个人的心理状态,应重在改变一个人的行为。
参考文献:
1.[美]R.科斯 等 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1月第一版。
2.宋圭武:《碰撞中国社会经济问题:面子、血缘、权力》,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1月第一版。
3.宋圭武:《大国路径:中国改革真问题探索》,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年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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