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新法增加行政处罚定义,为认定行政处罚提供判断标准,解决行政处罚界限不清问题。同时,补充列举行政处罚种类。

完善没收违法所得。一是规定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二是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延长重点领域违法行为追责期限,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

坚持现行法规定的一事不两罚制度,同时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予以处罚。

增加没有主观过错不罚,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增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及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该股票已设立质押且质权人非案件保全申请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本意见。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股票进行轮候冻结的,不适用本意见。

 

1.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2.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规则。规定明确交易类禁入是指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活动,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同时,做好政策衔接和风险防控,对7类情形作出了除外规定,避免不同政策叠加碰头和引发执法次生风险。

3.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追责情形、追责方式等作出规定,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责任追究提供制度遵循。在责任追究方式上,主要包括组织处理和处分,其中对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4.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5.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明确了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办法统一了许可证记载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同时优化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

6.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有效发挥排放召回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方面的作用。规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对规定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监管体制及职责划分、生产者及经营者义务、召回管理程序、法律责任及信用管理等作出规定。

7.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8. 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9. 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戒毒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所称戒毒治疗,是指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取相应的医疗、护理、康复等医学措施,帮助其减轻毒品依赖、促进身心康复的医学活动。

办法将申请戒毒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时间从30日缩短为15日,统一了审批和登记戒毒治疗服务的部门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 安徽省林长制条例

《安徽省林长制条例》共二十一条,紧扣“小切口”,规范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的设立及其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的职责,其中省、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居)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实施林长制和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在林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 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甘肃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有关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岗位,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警务辅助人员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3.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

《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的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著作权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

4. 山西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山西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条例指出,全民阅读的重点内容是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及体现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生态、法律等方面知识。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城市书房等应当优先将全民阅读推荐书目纳入采购目录。

5.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共十一章七十条,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为例,《条例》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应按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现有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的,由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

6. 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

《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将红十字仓储设施、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安全防灾教育培训基地、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工作职责。”为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各类自然灾害、人道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了依据。

7.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

《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对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认可和运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针对政务服务的监督,如“好差评”、明查暗访、办件监测等,在《条例》第六章“政务服务监督管理”中,用了八条内容将这些社会化监督上升为法律监督,保障这些监督评价体系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8.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提出,学校应当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内容,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学校工作人员发现学生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报告;学校应当对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未成年学生进行跟踪观察和辅导教育;涉及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披露,不得泄露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

9.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金融业务活动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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