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一一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 19 年4月1日 原籍:河南滑县
现住址:河南省滑县枣村乡 号
联系电话: 1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河南省滑县枣村乡 号
邮政编码:456461
委托代理人:李振兴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现住址:郑东新区商都路100号建正东方中心B座6层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二一 职务:总经理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 号
联 系 电话:1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2月26日拖欠工资共计4259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2月26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5618.06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垫付的公司聚餐费用101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经被申请人招聘入职,在被申请人处从事会计一职,工资每月24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兢兢业业,但被申请人以财务紧张拖欠申请人2015年10月份至2015年11月23日的工资,迟迟不给,申请人多次讨要无果,无奈于2015年11月22日离职。离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即从职的第二个月起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11月23日应发工资数额为15618.06元,被申请人也未同意。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委会提起请求,望裁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