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一)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需要提起一审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例1:甲某入职A公司,A公司的注册地在深圳市福田区。

甲某与A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甲某对仲裁裁决不服。

此时,甲某可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劳动者的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还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例2:甲某入职A公司,A公司的注册地在深圳市福田区,但A公司安排甲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工作。

甲某与A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甲某对仲裁裁决不服。

此时,甲某既可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用人单位无法起诉,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例3:甲某入职A公司。

甲某与A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对A公司不利的仲裁裁决,且该裁决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A公司不服的,应当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注:如果该案是由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A公司不服的,应当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文号:法释〔2020〕26号)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起诉的

(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起诉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由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后受理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例4:

甲某入职A公司,A公司的注册地在深圳市福田区,但A公司安排甲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工作。

甲某与A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注:非一裁终局),甲某与A公司均不服。

甲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起诉,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

A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起诉,法院于2021月1月13日受理。

此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应当将A公司起诉的案件,移送给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为原告与被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起诉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其中一方撤诉的,不影响另一方案件的继续审理。

例5:

甲某入职A公司。

甲某与A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双方都不服,同时起诉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此时,甲某、A公司互为原告与被告(注:有点类似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诉讼中,A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由A公司申请撤诉了;

此时,甲某作为原告的案件,法院依然要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文号:法释〔2020〕26号)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标签:通州劳动仲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