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局调解不成怎么办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如果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调解是必经程序,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局调解不成怎么办
二、劳动局调解还不给钱怎么办
可以拿着劳动仲裁判决书,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劳动调解中途反悔怎么办
劳动调解途中反悔应当停止调解,也可以走诉讼程序。

劳动调解书生效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属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该案中,劳动仲裁委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依法对双方的工伤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进行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且仲裁调解书已送达双方,被申请人也已按仲裁调解书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该仲裁调解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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