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公司为促销产品制定营销奖励制度,规定销售产品按货款30‰提成、年售货超800吨年终奖1万元,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业务员孙某半年售货838吨、收货款244万余元,按奖励制度可得8万多元提成和奖金,但公…

  化肥公司为促销产品制定营销奖励制度,规定销售产品按货款30‰提成、年售货超800吨年终奖1万元,“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业务员孙某半年售货838吨、收货款244万余元,按奖励制度可得8万多元提成和奖金,但公司却借故不予兑现,孙某无奈寻求法律帮助。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化肥公司限期偿还原告孙某提成款、奖励款共计83220元,并承担1881元的诉讼费用

现年44岁的孙某系该县居民,孙某诉称:其自2011年8月始在被告化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2年公司出台销售奖励制度,约定“业务员按货款的30‰计收提成,年销货超800吨的另付年终奖1万元”。自2012年10月起半年内其为公司售肥838吨、收货款2440683元,公司未按约兑现奖励制度。在多次索要未果后,去年底,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提成款和奖金共83220元。

被告化肥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隶属关系,无奖金之说;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具备证据的证明力;如果公司欠原告的提成款,原告应到公司进行结算。

孙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多份证据:该化肥公司给其发工资的银行底根一组、工资卡复印件,证明其系该公司业务员;化肥公司文件一份,证明2012年度该公司促销奖励制度;其妻游某在公司财务室与公司会计周某进行结算的音像视频资料,客户向公司账户打款的票据,证明其经销化肥的客户向公司预付款共计2440683元,公司应付原告提成款73220元;货物运输协议书22张,证实其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实际发货销售额共838吨,被告方应付原告奖励款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为被告化肥公司销售化肥。被告方2012年初制定下发公司文件,规定了当年度业务员计薪方式,规定“业务员提成按货款的30‰、年销售超过800吨以上年终奖金1万元”。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原告经销的化肥客户共向被告方预付款2440683元,原告共向客户发货838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方按销售制度给付提成款和奖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为被告公司销售化肥,原告联系的客户向公司预付化肥款共计2440683元,实际发货数量838吨,由原告方提供的音像视频资料与相关书证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被告方制定的促销制度,被告应给付原告提成款73220元、奖金1万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标签:通州劳动纠纷律师 通州劳动仲裁 通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