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某是深圳某科技公司的员工,从事销售工作,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2015年5月份,因该公司未足额发放高某两个月的绩效工资,高某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委托北京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0000元及经济补偿金及申请仲裁产生的律师费。
案情分析:
《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做法就违反了上述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在审理中,该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过错在高某,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高某主张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该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发放高某工资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高某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根据胜诉比例支付高某的律师代理费并无不当。
法律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高某的申请,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仲裁结果,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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