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贺某曾系被告公司员工。2020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03999元。后被告支付原告3999元,尚欠原告工资100000元。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资。被告出具的欠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间形成债权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原告主张工资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路南法院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也就是说想要以普通债权直接向法院起诉,需具备两个条件:一、劳动者必须握有单位开具的工资欠条;二、双方均认可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并且两者之间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或者其他涉及劳动关系等问题都没有争议。所以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拖欠工资的问题,最好要求用人单位或雇佣者写欠条,这样追讨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