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像家暴这种陋习并没有被历史的车轮彻底辗轧。网络上频繁出现的家暴一度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家暴已经不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一度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如何运用法律遏制家暴的产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离婚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审理涉离婚家暴案件的一些特点和难点,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更有效地遏制家暴行为的产生。

案件类型的特点

经过随机抽取2018至202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离婚纠纷案件,家暴行为多数反映在离婚纠纷中,将对方家暴行为作为起诉离婚条件之一的占50%至60%。其他少量原因分布在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分析,就家暴主体而言,主要体现为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多数女性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丈夫存在家暴为理由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申请人身保护令数量少。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暴,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但是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数较少,原因为家暴存在突发性和隐蔽性。家暴往往发生较为突然,当事人未能有足够的时间作出反应。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遭受家暴后被家暴人对申请人身保护令存在顾虑,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只能选择隐忍。家暴取证困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受限于教育程度等原因,缺少搜集、保护证据的法律意识。二是当事人举证困难、证据采信率低。在离婚纠纷中,较多当事人以对方殴打存在家暴行为为由提出诉讼,仅口头陈述未提交家暴证据或者提交数量较少的殴打后照片及报警电话记录,只有个别案件受害人提供了医院病历。这些证据无法确定家暴的起因、受伤程度等,从而导致法院对于证据的采信率很低。三是认定家暴的法律标准不统一。民法典并未明确认定家暴的认定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只是规定家暴的定义,并未说明何种程度才能构成家暴,法官在审理时,往往会基于证据不充分、家暴的严重程度不足等原因,无法定性案件性质。

对策

一是提高人身保护令的发放数量。为有效预防家暴行为的发生,法官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如认为可能存在家暴的风险,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其有可能存在家暴危险的,应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二是多方联动保护被家暴者合法权益。当事人面对家暴应及时报警并对现场证据进行及时固定,对伤情进行鉴定。被家暴者应当保留好病历、医疗费票据等,以便向法院提供证据。对所在基层组织进行投诉时,应形成具体书面材料并妥善保管,以便作为书面证据提交。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宣传、培训工作,积极指导被家暴者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统一法律对家暴的认定标准。在涉及家暴诉讼离婚中,因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统一家暴的认定标准,更好地指导法官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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