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语中,“有效辩护”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这里涉及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定义问题。说一项活动是“有效”的,通常是指该项活动产生了“好的”或者“积极的”效果。有律师指出,“有效辩护”就是达到“积极效果的辩护”,这里所说的“积极效果”可以是指说服法官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要么作出了无罪判决,要么在量刑上作出了宽大的处理,要么将某一非法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也有律师认为,“积极辩护效果”还可以是指刑事辩护达到了“令委托人满意”的效果。不论法院是否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只要委托人对律师的表现给予积极正面的评价,这种辩护就是“有效的”,就是“具有积极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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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包含了以下三层意思: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二、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三、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

可见,有效辩护可以体现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之中。

在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会影响有效辩护?

第一,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了辩护律师的权益。譬如法官不让辩护律师发言,侦查人员阻碍律师会见等。

第二,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譬如法官限制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时间,检察官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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